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疆军区后勤部 【颁布日期】:1997-12-8
【法律文号】:新劳险字[1997]175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7-1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疆军区后勤部
新劳险字[1997]175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军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军区各企业:
         自治区劳动厅、新疆军区后勤部《关于军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新劳险字[1997]92号)下发后,军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在军地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已从今年七月进入实际运行阶段。几个月来,工作进展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制度,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军区企业当月10日前必须以上年度本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由年工资总额除以12再除以上年末全部职工人数)乘以上月职工人数(包括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和临时工)的积为基数,按时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金保险费。企业无故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自治区劳动厅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可通过企业开户银行直接扣缴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企业确因资金困难,在职职工停发工资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费的,经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局审核并经自治区劳动要审批后,可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间,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企业界离退休人员支付基本养老金或基本生活费。以后企业经营情况好转能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如数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本息,
  二、 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做好军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应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将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情况列表送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局,生产管理局对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