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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颁布日期】:1992-1-15
【法律文号】:内劳人培字[1992]第5号 【执行日期】:1992-1-15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内劳人培字[1992]第5号
【字体:  
关于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盟劳动人事处、市劳动局(劳动人事部)、自治区各厅局:
  现将劳动部劳培字[1991]15号《关于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通知》提高对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认识
  制定工人岗位规范,是加强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合企业劳动科学化管理和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是现代企业生产、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工人岗位规范是企业根据劳动岗位上岗工人提出客观要求的综合规定。它不仅有利于工人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的实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且对建设一支适应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社会主义觉悟、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和良好职业道德、技术业务素质,能够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生产设备转化为现实社会生产力的工人队伍,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价值。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讨论《通知》精神,并将《通知》及时传达到企业,提高对制定工人岗位规范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做好工人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树立自觉遵守岗位规范的意识。
  二、制定工人岗位规范要与企业内部用工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
  制定工人岗位规范是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和重要内容,它具有严格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是对上岗工人的全面的基本要求,是企业内部管理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它必然要和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相结合,使企业用工产生竞争,形成动力,同时它又是企业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分配制度的重要依据,形成激励机制,从而促进企业劳动力管理、工资分配的改革,达到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注入企业新的活力。
  三、几点具体意见
  1.自治区行业主管厅局要按照《通知》的具体要求,提出本行业(系统)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方案,选定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试点企业(每个业务厅局都要选择一个企业试点),提出试点的意见,并于1992年3月30日前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2.为适应全区工人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制度的改革需要,自治区行业主管厅局,在国家有关行业部委未颁发通用性或示范性的岗位规范前,要立即按《通知》要求,组织劳资、教育、生产、安全等部门,聘请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技师组成专门的编审组织,制定本行业通用性或示范性的工人岗位规范。在按《通知》要求制定自治区行业通用或示范性岗位规范时,要注意参照和体现自治区有关规定,并注意结合自治区的生产和企业管理的实际,使之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可操作性。
  3、各盟市劳动部门要积极配合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搞好试点单位的制定工人岗位规范工作,要把制定工人岗位规范工作纳入本盟市工人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配套改革中,也可以根据本盟市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选择一个企业先行试点,注意总结经验,推动盟市劳动制度深化改革。
  4、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通用或示范性岗位规范的制定,与试点工作(包括盟市试点工作)于1992年底前结束。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试点的组织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单位的指导。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在各地、各部门试点的基础上在适当的时候召开全区制定工人岗位规范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动全区工人岗位规范的制定工作。
  5.1993年底前,全区所有国营大中型企业要完成工人岗位规范的制定并开始实施;1995年底前,全区所有企业完成工人岗位规范的制定并开始实施。
  6.各盟市劳动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厅局,在组织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制定实施工人岗位规范的过程中,要及时与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沟通情况,共同研究,互相支持,积极配合,保证全区工人岗位规范的制定与实施顺利进行。
  制定工人岗位规范,涉及企业劳动管理、工人培训考核和工资分配等诸多方面,工作复杂、政策性、技术性强,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注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劳动部《关于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通知》
  (请在网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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