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考察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鉴定实际技术业务水平,调动工人生产劳动和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我区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加强劳动力的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实施的《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人考核工人作。 第三条 工人考核前,应首先接受相应的职业技术(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者要与合作相结合,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待遇。 第四条 工人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五条 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第六条 录用考核。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在执行国家各类毕业生分配和招工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招收录用新工人,须经录用考核,属于招录技术工种工人的,要实现未经职业培训不能参加录用考核。招录非技术工种工人的,也要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或就业前培训后,方可参加录用考核。 第七条 学徒工人学徒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时,须经转正定级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使用和工资分配。 第八条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班)的毕业生、结业生,实行《毕业(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双证”制度。《毕业(结业)证书》由所在学校颁发,《技术等级证书》由职业技术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根据工人技术等级的要求,经鉴定实际技术等级后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技术等级标准暂按原八级制标准执行,实行初、中、高等级的工种,按一、二、三级为初级工,四、五、六级为初级工,七、八、九级为高级工对应执行。) 第九条 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或操作新的设备时,均应按照技术(岗位)要求,进行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应有计划地对企业工人进行本等级考核,以确保生产的实际需要,企、事业单位工人,可持本单位所发技术等级证书,到同级鉴定站考核相应的技术等级,合格后换发国家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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