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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9-19
【法律文号】:政府令第60号 【执行日期】:1994-9-1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60号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数额矿山企业为一千元至一万元,主要负责人为三百元至一千元。
          第三条 按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对企业处以罚款的,其数额为五千元至五万元。
          第四条    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数额施工单位为三千元至三万元,主要负责人为五百元至二千元。
  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企业处以罚款的,其数额为一千元至一万元。
          第五条     按照《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规定对矿山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处以罚款的,其数额为五百元至一万元。
          第六条     罚款由旗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旗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盟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需报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罚款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财政。
          第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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