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物价局 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3-6-30
【法律文号】:内劳人办字[1993]第30号 【执行日期】:1993-6-30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物价局 财政厅
内劳人办字[1993]第30号
【字体:  
关于重申核定全区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劳动人事处、物价工商、财政处(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文《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和劳动部劳办字(1992)22号文《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具体实际,重申和核定全区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宜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各种证书、只收取工本费,不准随意加价。
  二、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仍执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劳动局内劳锅(1983)31号文《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和〈收费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和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物价局、财政厅内劳人锅字(90)28号文《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补充标准〉的通知》。
  三、 职业安全卫生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仍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劳动人事厅内劳人护字(91)42号文《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四、 矿山安全卫生检验收费,按《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收费标准》(试行)(见附件)规定执行。按本标准收费时,单项检测中已经检验收费的项目,系统性能检验中不再重复收费。本标准未列到的一些地面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收费,证照收费等以及收费管理办法按内劳人护字(91)42号文《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执行。
  五、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费,仍按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内劳人裁字(1989)10号文《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六、 职业介绍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及办法,仍按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内劳人办字(91)40号文《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介绍所收取中介服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七、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培训和在职工人培训费、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物价局内劳人培字(1991)25号文《关于全区技工学校开展集资办学实行有偿培训的暂行规定》和内劳人培(1991)38号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为了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方针,与大中专院校联合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其收费按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全区劳动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劳动系统的各项收费均属于预算外资金,要按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同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并按规定及时编报年度预决算和各种报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收费标准(试行)。(见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明电〔2006〕17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管理的通告第4号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