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劳动人事处、物价工商、财政处(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文《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和劳动部劳办字(1992)22号文《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具体实际,重申和核定全区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宜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各种证书、只收取工本费,不准随意加价。 二、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仍执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劳动局内劳锅(1983)31号文《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和〈收费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和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物价局、财政厅内劳人锅字(90)28号文《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补充标准〉的通知》。 三、 职业安全卫生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仍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劳动人事厅内劳人护字(91)42号文《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四、 矿山安全卫生检验收费,按《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收费标准》(试行)(见附件)规定执行。按本标准收费时,单项检测中已经检验收费的项目,系统性能检验中不再重复收费。本标准未列到的一些地面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收费,证照收费等以及收费管理办法按内劳人护字(91)42号文《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执行。 五、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费,仍按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内劳人裁字(1989)10号文《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六、 职业介绍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及办法,仍按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内劳人办字(91)40号文《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介绍所收取中介服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七、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培训和在职工人培训费、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物价局内劳人培字(1991)25号文《关于全区技工学校开展集资办学实行有偿培训的暂行规定》和内劳人培(1991)38号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为了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方针,与大中专院校联合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其收费按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全区劳动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劳动系统的各项收费均属于预算外资金,要按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同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并按规定及时编报年度预决算和各种报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收费标准(试行)。(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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