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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市卫生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12-18
【法律文号】:沪医保(2001)180号 【执行日期】:2002-1-1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市卫生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医保(2001)180号
【字体:  
关于因患大病、重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劳动局、卫生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因患大病、重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纳入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因患大病、重病,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男性满48周岁(含48周岁)人员,女性满43周岁(含43周岁)以上的,可比照享受其本人退休时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由其单位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1年3月20日联合下发的沪医保[2001]46号文《关于因患特殊大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三、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患大病、重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申请表》(略)
  二、《患大病、重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情况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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