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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22
【法律文号】:穗劳社就[2002]1号 【执行日期】:2002-1-2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就[2002]1号
【字体:  
转发关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1]1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令第258号)有关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前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包括不具备法定领取条件和具备法定领取条件但暂不申领的,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应与重新就业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前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施行以前失业或中断缴费的,也应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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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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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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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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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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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对关于不迁户粮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计发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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