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1]1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令第258号)有关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前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包括不具备法定领取条件和具备法定领取条件但暂不申领的,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应与重新就业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前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施行以前失业或中断缴费的,也应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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