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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31
【法律文号】:穗劳社养[2002]2号 【执行日期】:2001-7-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养[2002]2号
【字体:  
关于调整广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2001]175号)及《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已参加了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1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从2001年7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993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
  1993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
  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发35元。
  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退休(职)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二、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1998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1998年7月1日起退休(职)的人员,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99]20号)的规定,分别由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市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三、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低于390元/月的,按390元/月发放,所需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四、已执行广州市委《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补助金的通知》(穗办[1997]2号)及《关于解决企业化管理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穗老字[1999]1号)规定的离休人员,不参加这次调整。
  五、番禺、花都区,从化和增城市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地区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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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调整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账户规模的通知
·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印发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市府令〔2008〕11号实施后部分业务调整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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