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职业中介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力市场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劳动力市场遵循公开、公正、平等、有序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公正就业服务,引导、规范职业中介活动,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就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力市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人事、工商、财政、税务、价格、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办理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