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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人事厅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1-12-30
【法律文号】:浙劳社老[2001]293号
【执行日期】:2001-12-3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人事厅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劳社老[2001]293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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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和中央部属于在浙各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一)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单位和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二) 没有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其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实行一次性补贴、补贴费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 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一) 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转出和转入单位的个人账户均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转出单位的个人账户实行社会管理,转入单位的个人账户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应对职工个人账户 进行清算,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发还给职工,转出单位的个人账户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转入单位的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转入单位和转入职工应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二) 职工跨统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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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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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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