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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厅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颁布日期】:1999-2-21
【法律文号】:赣劳计[1999]5号 【执行日期】:1999-2-21
江西省劳动厅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赣劳计[1999]5号
【字体:  
关于省直和中央驻赣企、事业单位招收残疾人用工手续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赣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58号令《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现就省直和中央驻赣企事业单位招收残疾人的用工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 省直和中央驻赣企事业单位招收残疾人就业,经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推荐,由省级鞍行政部门具体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二、 各单位新招收残疾人,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并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签证、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凡无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的,所录用的残疾人职工不计入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安置比例。
  三、 单位录用残疾人的就业应凭以下材料办理录用手续:
  1. 县(市、区)以上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2. 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发的《残疾人就业证》;
  3. 《江西省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备案)表》及本人户口本、待业者证、就业培训班。
  四、 用人单位终止、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按本省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办理。终止、解除合同的有关材料应抄送小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五、 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残疾人为工勤人员应控制在编制数以内,有关录用手续,参照本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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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评选优秀总法律顾问、优秀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活动的通知
·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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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省直和中央驻赣企、事业单位招收残疾人用工手续的通知
·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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