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8-20
【法律文号】:赣劳计[1999]45号 【执行日期】:1999-7-1
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计[1999]45号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
  我省现行企业工资标准是1994年制定的,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企业在执行中普遍感到这个标准水平偏低,工资等级设置过少、特别是企业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定级进档工资明显偏低,难以理顺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不能很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不利于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9]12号文件的通知》(赣发[1999]15号)精神,为切实解决好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水平过低问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定级进档工资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定级进档工资标准。以赣劳薪(1994)8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为基础,调整提高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如下:(见表)
  为平衡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与技术工人之间的工资关系,对技术工人定级进档工资标准也作相应的调整如下(见表
  凡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现行工资标准低于上述定级、进档工资标准的,可以按上述标准执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定有进档工资标准。
  今后,企业新参加工工作人员的见习期、熟练期生活待遇或临时工资,由企业在低于同类人员定级工资标准一个级差幅度内自主确定;学徒工在学徒期间的生活待遇标准为:第一年192元,第二年210元,第三年229元。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满考试合格,可以按上述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二、 实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现行技能工资标准低于赣劳薪(1994)8号文件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的,可按赣劳薪(1994)8号文件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执行。其中,低于8序号标准的可按8序号标准执行。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企业,也可以改按赣劳薪(1994)8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执行。岗位工资标准由企业在完成岗位劳动测评后自主确定。
  三、 调整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决定,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一步到位,承受能力有一定困难的企业可分步到位。所需工资增量,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会财政部门核准,并按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不足的企业,可据实核增1999年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四、 这次调整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是在我省经济发展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科技人员的重视和关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深入企业进行具体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工资制度改革工作。
  五、 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企业在改按赣劳薪(1994)8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执行后,原赣劳薪(1994)3号文件印发的等级工资标准、赣劳薪(1993)6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宜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发布江西省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通2006年上半年全省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险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请示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稳定城市出租汽车劳动市场的紧急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