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 我省现行企业工资标准是1994年制定的,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企业在执行中普遍感到这个标准水平偏低,工资等级设置过少、特别是企业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定级进档工资明显偏低,难以理顺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不能很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不利于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9]12号文件的通知》(赣发[1999]15号)精神,为切实解决好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水平过低问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定级进档工资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定级进档工资标准。以赣劳薪(1994)8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为基础,调整提高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如下:(见表) 为平衡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与技术工人之间的工资关系,对技术工人定级进档工资标准也作相应的调整如下(见表) 凡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现行工资标准低于上述定级、进档工资标准的,可以按上述标准执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定有进档工资标准。 今后,企业新参加工工作人员的见习期、熟练期生活待遇或临时工资,由企业在低于同类人员定级工资标准一个级差幅度内自主确定;学徒工在学徒期间的生活待遇标准为:第一年192元,第二年210元,第三年229元。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满考试合格,可以按上述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二、 实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现行技能工资标准低于赣劳薪(1994)8号文件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的,可按赣劳薪(1994)8号文件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执行。其中,低于8序号标准的可按8序号标准执行。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企业,也可以改按赣劳薪(1994)8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执行。岗位工资标准由企业在完成岗位劳动测评后自主确定。 三、 调整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决定,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一步到位,承受能力有一定困难的企业可分步到位。所需工资增量,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会财政部门核准,并按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不足的企业,可据实核增1999年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四、 这次调整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是在我省经济发展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科技人员的重视和关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深入企业进行具体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工资制度改革工作。 五、 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企业在改按赣劳薪(1994)8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执行后,原赣劳薪(1994)3号文件印发的等级工资标准、赣劳薪(1993)6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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