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9-13
【法律文号】:赣劳计[1999]54号 【执行日期】:1999-9-13
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计[1999]54号
【字体:  
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问题的复函

  南昌铁路局:
  七月八日来函收悉,关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函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在工作中,凡职工档案中记载了两个以上出生时间的,而本人身份证仅与其档案中记载的其中一个出生时间相符的,均视为不一致,认定该职工的出生时间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此复。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宜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发布江西省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通2006年上半年全省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险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请示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稳定城市出租汽车劳动市场的紧急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