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地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国有农林水单位工人调往非农林水单位后社保问题如何解决的请示》(抚劳综[1999]12号)收悉。根据《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全民所有制农业单位工人转入全民所有制非农业单位工作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赣劳力[1991]18号)第三条 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劳动部门按现有审批权限批准从国有农林水单位转移到非农林水单位工作的工人,由转入单位纳入劳动合同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签证,并由转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失业、医疗等项保险缴纳标准,从正式转入之月起,向有管辖权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机构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项手续。个人缴纳部分由被转移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转入单位承担。参保年限计算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项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正式转入之月起,按省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建立,缴费年限从实际缴费之月起计算,退休时严格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核定的第一部分养老金待遇。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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