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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12-25
【法律文号】:赣劳关[1997]45号 【执行日期】:1997-12-25
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关[1997]45号
【字体:  
关于如何确定临时工身份、适用法规、确定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建县劳动局:
  你局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来函收悉。现就如何确定临时工身份、适用法规、确定待遇等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 江西省劳动厅《关于使用临时工、农民轮换工有关问题的复函》(赣劳力[1991]10号)第一、二、三款对如何确定临时工身份作了明确阐述,即:“一、临时工的概念。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二、临时工、批准使用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原江西省劳动人事厅赣劳人培[1984]35号文规定,企业根据需要从城镇待业人员中自行招收选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应经当地市、县(区)劳动部门办理介绍手续。三、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是否仍算临时工?根据《暂行规定》规定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概念,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合同。但鉴于原省劳动人事厅赣劳人培[1984]35号文第三条 规定,企业与季节工、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如需要续订合同继续使用,应经当地市、县(区)劳动部门办理继续使用手续。如符合上述手续的,可认定为临时工。否则,视为非法用工或计划外用工”。
  二、 根据江西省劳动局《关于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答复》([82]赣劳险字第05号)“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工作的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可享受固定职工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的精神,凡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应享受原固定职工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符合退休条件的,应与原固定工一样,享受同等退休待遇。
  三、 虽在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参加工作,但不在国家计划内(指未经劳动部门下达招收计划,用人单位自行招用的)的临时工,以及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均不能确定为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若在一九八九年十月五日以后清退,可参照一九八九年十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号《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西省全民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人民政府第9号令)精神处理。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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