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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厅 物价局 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7-3-22
【法律文号】:赣劳培[1997]8号、赣价行字(1997)25号、赣财综字(1997)53号 【执行日期】:1997-3-22
江西省劳动厅 物价局 财政厅
赣劳培[1997]8号、赣价行字(1997)25号、赣财综字(1997)53号
【字体:  
关于调整江西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省各单位,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后勤部: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试行办法》下发以来,对规范我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更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工作,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原收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以及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可按规定收取培训、鉴定(考核)费。
  二、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坚持自愿的原则。自愿参加培训、鉴定(考核)的人员,按规定交纳费用。
  三、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的,所收费应用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工作的运行和发展,不得挪作它用。
  四、 职业技能培训费每人每天3元,教材及有关资料、场租物品消耗等费用,按实际开支收取。
  五、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收费标准为:
  1、 技术(业务)理论考核收费:初级工20元,中级工25元,高级工30元,技师35元,高级技师40元。
  2、 鉴定(考核)的有关资料等,按实际费用支出收取。
  3、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评审费:初级工每人25元,中级工每人45元,高级工每人65元,技师每人85元,高级技师每人105元。
  4、 操作技能考核,按照不同工种设施与所耗成本的差别,分为A、B、C、D四类,具体分类见附件一。省直单位组织考核,按附件二的收费标准执行。
  5、 地、市以下单位组织考核,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最高不得突破省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新设工种的类别,由省劳动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定。
  六、 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用在按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七、 组织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的单位,须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一:江西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部分工种收费分类一览表(见表)
  附件二:省直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操作技能考核收费标准一览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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