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劳动局,各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缓解就业压力,调节劳动力供给,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劳动部决定,从1997年起,在全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根据劳动部《关于进行劳动者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现就我省开展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深刻认识劳动预备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和实施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追加1至3年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的劳动预备制度,是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重要措施,是适应“两个根据性转变”和贯彻“科教兴国”战略的具体体现,必将促进培训与就业更加紧密的结合,深化劳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实施这一制度纳入劳动工作的整体规划,统筹安排。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方面和广大群众了解这一制度,使他们积极支持和参与这一制度的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定一制度利国惠民的作用。 二、 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这一制度的建立,涉及社会面广,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组织实施。要建立以劳动部门所属职业技能开发机构为主,就业服务与其他有关机构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要抓紧做好开展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的基础工作,进行专项就业服务,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 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劳动预备制度运行规律。我厅确定的试点地区为赣州、上饶地区。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度点县(市、区)。各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劳动部《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见附件)制定实施细则,于月底前报省劳动厅备案,并认真组织试点工作。同时,注意加强与其他试点地区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联系单位:省劳动厅职业培训处 职系人:李聪 联系电话:0791——6217020、6221285 附:预备制度实施方案 附件: 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 一、 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对城乡新生劳动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追加1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能力,为其实现就业准备条件,同时,通过延长这部分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缓解就业的压力。 主要任务;将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青年组织起来,要求他们在就业前,参加1至3年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为参与市场竞争、就业上岗做好准备,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实现就业。同时,有步骤地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参加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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