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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厅 工商局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颁布日期】:1997-10-13
【法律文号】:赣劳培[1997]36号 【执行日期】:1997-10-13
江西省劳动厅 工商局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赣劳培[1997]36号
【字体:  
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191号),要求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此,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个协于95年联合下发了《江西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问题的实施意见》。现根据有关文件,就我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首批实行持证上岗的职业是: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熟肉制品加工工、汽车维修工、汽车驾驶员、摩托车调试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音响调音员、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服装设计定制工。
  今后,根据国家公布的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技术工种目录,啬新的实行持证上岗的职业。
  二、 从事上述职业的劳动者,凡新就业、上岗的,都必须在就业、上岗前经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0或岗位合格证书方可申请开业或就业、上岗:凡此前已在岗,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的,必须重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证书。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者的条件,按《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赣劳培[1994]22号)的规定。
  三、 涉及上述职业的私营企业,应拥有一定比例的高级、中级、初级技术工人;个体工商户应至少拥有1名中级工。
  1998年,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上述职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达不到技术工人结构要求和从业人员未取得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予办理开业登记,对已开业的不予办理年检,从业人员不得在上述职业就业、上岗。
  四、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客自有关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热能培训单位的审批、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负责调派培训人员,并在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了的培训单位中选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单位负责按照有关培训大纲或培训计划组织教学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
  五、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由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组织集体报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六、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应密切协调,周密计划,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劳动行政部门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组织的同时,要加大劳动鉴察力度,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改善技术工人结构,保障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检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执行技术工人结构规定的情况。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要发挥联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桥梁作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提高他们对国家实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政策的认识,引导他们努力学习技术,增长职业技能。
  七、 各级培训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其收费标准,按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高深莫测西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劳培[1997]8号、赣价行字[1997]25号、赣财综字[1997]5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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