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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12-26
【法律文号】:赣劳培[1997]28号 【执行日期】:1997-12-26
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培[1997]28号
【字体:  
关于规范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名称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级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根据国家劳动部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等精神,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规范鉴定机构名称,对我省现有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更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更名
  从事国家试点工种鉴定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多工种的,以国家试点工种为主)更名为“江西省×××(单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评见附件一)。
  从事未纳入国家试点工种鉴定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更名为“江西省×××(单位)职业技能鉴定站”(详见附件二)。
  二、 各地市审批设立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站已报省劳动厅备案的更名
  从事国家试点工种鉴定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多工种的,以国家试点工种为主)更名为“×××地区(市)×××(单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从事未纳入国家试点工种鉴定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更名为“×××地区(市)×××(单位)职业技能鉴定站”。
  三、几点要求
  1、 严格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更名后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全省统一代码管理,并于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性工作相配套。全省所有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代码、许可证、标牌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规定和制作,地市鉴定中心和省级鉴定所(站)领取。
  2、 更名程序:更名工作由省、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按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地(市)更名先按本文一、二条规定更改本地(市)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机构名称,再列表(见附件三、四)统一汇总报省劳动厅备案,之后由省劳动厅对每一备案所(站)规定代码,地(市)按备案规定的机构名称和统一代码,更换鉴定许可证、标牌,并按审批管理权限制作鉴定后(站)印章。原职业技能鉴定站许可证、印章(含鉴定用章)由相应管理机构收回并作废。全省高级工鉴定站和省直、中央驻赣单位的鉴定站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更名。
  3、 今后全省凡新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是在报省劳动厅备案后,按省劳动厅规定的机构名称和统一规定的代码、许可证和标牌开展鉴定工作,否则,省厅不予认可和不允许其开展鉴定工作。
  全省更名工作于98年3月底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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