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级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根据国家劳动部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等精神,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规范鉴定机构名称,对我省现有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更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更名 从事国家试点工种鉴定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多工种的,以国家试点工种为主)更名为“江西省×××(单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评见附件一)。 从事未纳入国家试点工种鉴定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更名为“江西省×××(单位)职业技能鉴定站”(详见附件二)。 二、 各地市审批设立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站已报省劳动厅备案的更名 从事国家试点工种鉴定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多工种的,以国家试点工种为主)更名为“×××地区(市)×××(单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从事未纳入国家试点工种鉴定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更名为“×××地区(市)×××(单位)职业技能鉴定站”。 三、几点要求 1、 严格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更名后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全省统一代码管理,并于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性工作相配套。全省所有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代码、许可证、标牌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规定和制作,地市鉴定中心和省级鉴定所(站)领取。 2、 更名程序:更名工作由省、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按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地(市)更名先按本文一、二条规定更改本地(市)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机构名称,再列表(见附件三、四)统一汇总报省劳动厅备案,之后由省劳动厅对每一备案所(站)规定代码,地(市)按备案规定的机构名称和统一代码,更换鉴定许可证、标牌,并按审批管理权限制作鉴定后(站)印章。原职业技能鉴定站许可证、印章(含鉴定用章)由相应管理机构收回并作废。全省高级工鉴定站和省直、中央驻赣单位的鉴定站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更名。 3、 今后全省凡新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是在报省劳动厅备案后,按省劳动厅规定的机构名称和统一规定的代码、许可证和标牌开展鉴定工作,否则,省厅不予认可和不允许其开展鉴定工作。 全省更名工作于98年3月底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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