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政府指导下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建立与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型劳动制度,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是劳动制度区域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促进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健康、有序的进行,确保鉴定质量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我们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 鉴定所、站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等五个规范性操作规程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当前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工种范围,为国家规定的首批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种(见附件)。其他工种仍按现行工人考核办法执行。 二、 根据自治区当前实际状况,为逐步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平衡过渡,各地、州、市目前只组织中级(含中级)以下技术等级的技能鉴定和发证,今后随着鉴定设备和鉴定手段的充实和完善,经自治区劳动厅审查批准,可担任高级技术等级的鉴定与发证。 三、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确定本地区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和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报自治区劳动厅审批后实施。 四、 自治区及各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严格条件,公开竞争,择优选点的原则,按《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一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成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做到组织落实,为开展鉴定工作打好基础。 各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审慎行事,安排好工作计划,及时总结经验,把工作安排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自治区劳动厅培训处。 1. 首批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种目录;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规程;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规定;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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