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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自治区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4-10-10
【法律文号】:新劳险字[1994]351号 【执行日期】:1994-10-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自治区财政厅
新劳险字[1994]351号
【字体:  
关于调整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经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一九九四年冬季起对职工宿舍取暖补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现行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5倍。调整后的自治区、地、州、市所在职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见附表(见表)。各地、州、市所属县(市)的取暖补贴标准的调整,在不超过当地标准的前提下,由地、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报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备案。
  二、 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范围和具体办法,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79]88号文件执行。
  三、 各地、州、市应该按新定的统一标准执行,过去各地自行规定的补贴标准和办法,予以取消。
  四、 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所增的开支,按现行财政体制自行解决。
  五、 新调整的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从一九九四年冬季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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