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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4-11-22
【法律文号】:新劳险字[1994]437号 【执行日期】:1994-11-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劳险字[1994]437号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易地安置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企业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后的有关待遇通知如下:
  一、 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以后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不论在新疆境内,外易地安置居住,均按本人离退休时所在地的地区生活补贴标准列入离退休费的计算基数。
  二、 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以前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不论在新疆境内,外易地安置居住,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可将离退休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适用的地区生活费补贴标准列入其离退休费的计算基数。
  三、 调整后所增加的费用,企业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人统筹的从原有开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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