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
【颁布日期】:1994-12-30 |
| 【法律文号】:新劳险字[1994]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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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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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劳险字[1994]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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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颁布实行后,各地及企业在执行中陆续反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夫妻终生未生育过子女,也未收养过子女的职工在退休时如何分别加发原工资的5%和10%的退休金的问题,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实行计划生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夫妻终生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过子女的职工,退休后每人每月各加发15元补助费,不再执行加发5%和10%……的退休金的规定。 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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