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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裁员可加发6个月工资

省人大常委会未接受删除“经济补偿”条款建议

“企业经济性裁员是否应加发6个月工资”再次成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焦点。省人大保留“经济补偿”条款。

今年有提案要求删除《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14条第2款“经济性裁员应加发6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当这提案提交到省人大常委会,多数委员提出该建议不妥,认为保留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体现立法对困难企业劳动者的关怀,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权利的依据。

经研究,省人大对该条款给予保留,但将其中的强制性规范改为任意性规范,即将“应加发劳动者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修改为“可加发劳动者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原固定职工“封顶保底”。

经济补偿金标准的确定,省人大财经委建议采用“封顶保底”的办法,以当地企业平均工资3倍为最高领取补偿金标准。对此建议,委员们有不同的意见,集中在“封顶”没有依据,特别是对非国有企业不应当采用“封顶”的办法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委员举例,我省闽南CEO年薪20万以上为数不少,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补偿金依据,那对从事高科技、企业管理的白领们不公平。委员们认为,劳动者经济补偿问题应当分两种情况制定,即对劳动者普遍适用的经济补偿金不宜“封顶”,对原固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封顶”,这样有利于保护国有企业老职工。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阮荣祥在作关于《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时,对这个问题这样归结: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对原固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实行“封顶保底”。

他说,“保底”的规定是以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为一般规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特殊规定,以解决部分用人单位因停产多年,其月平均工资可能低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最低工资标准问题。而“封顶”则实行“就高原则”,即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高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后者为基数。这样既保护原固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出现补偿标准悬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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