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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主要城市落户条件

广州入户手册

一、应届毕业生入户说明

落户条件 办理落户材料 办理落户程序
  1.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 具有学士学位
  3. 以上学历要求为统招统分学历
  4. 毕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证书
  1.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 (学校提供)
  2. 《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原件(单位加盖公章)(学校提供)
  3. 身份证复印件
  4. 接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接收单位提供)
  1. 申办人将办理入户的材料交到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并填写审批表;
  2. 人事代理服务机构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决定引进或接收后,由人事代理服务机构领取接收院校毕业生函;
  3. 申办人持接收函到学校办理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
  4. 申办人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同区迁移用户口卡)、与人事代理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服务合同;
  5. 接到人事代理服务机构电话通知后,申办人准备以下材料:
    (1)毕业证原件;
    (2)学位证原件;
    (3)接收单位落户证明;
    (4)白底小一寸彩色数码照片2张;
    ※ 未换领广州市二代身份证的则需提供广州市二代身份证相片4张和身份证相片回执。
    (5)身份证复印件1张。
    交由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办理《广州市区入户卡》。
  6. 申办人持《广州市区入户卡》到广州市公安局对外办证中心(西湖路88号,北京路和广百附近)审核学历办理入户卡盖章手续;并将办好的材料送回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全部办好后,人事代理服务机构通知申办人本人来领身份证。
备注
  • 计划外招生的五大类学历(成人、自考、电大、函授、夜大)不符合入户条件。
  • 集体户口不可办失业证,结婚证。如要办就要将户口转出。

二、暂缓就业毕业生入户说明

落户条件 办理落户材料 办理落户程序
  1.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3. 学历要求为统招统分学历
  4. 毕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证书
  5. 办理了暂缓就业
  1.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 (学校提供)
  2. 《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原件(单位加盖公章)(学校提供)
  3. 身份证复印件。
  4. 接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接收单位提供)
  5. 《暂缓就业协议》(学校保卫处、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
  1. 申办人将办理入户材料交到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并填写审批表;
  2. 人事代理服务机构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决定引进或接收后,由人事代理服务机构领取接收院校毕业生函;
  3. 申办人持接收函回学校取消暂缓就业,并办理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
  4. 申办人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同区迁移用户口卡)、与人事代理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服务合同;
  5. 接到人事代理服务机构电话通知后,申办人准备以下材料:
    (1) 毕业证原件;
    (2) 学位证原件;
    (3) 接收单位落户证明;
    (4) 白底小一寸彩色数码照片2张;
    ※ 未换领广州市二代身份证的则需提供广州市二代身份证相片4张和身份证相片回执。
    (5) 身份证复印件1张。
    交由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办理《广州市区入户卡》。
  6. 申办人持《广州市区入户卡》到广州市公安局对外办证中心(西湖路88号,北京路和广百附近)审核学历办理入户卡盖章手续;并将办好的材料送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全部办好后,人事代理服务机构通知申办人本人来领身份证。
备注 缓就业时间:办理从毕业当年7月1日起计算,两年内有效;
  • 需要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应在当年5月31日前,向所在系(院、部)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
  • 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找到接收单位后,凭有效的单位同意接收函件、《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广东省毕业生直接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中心;异地毕业生到所在学校对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中心办理;
  • 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毕业生必须在暂缓期限满后的十天内,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派遣手续。

三、其他入户说明

落户条件 办理落户材料 办理落户程序
  1. 本科以上学历
  2. 学士以上学位
有配偶者其配偶也具有同等条件的人才。
※ 如本人能够提供有效的计划生育证件、无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证明和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允许打破身份限制引进
  1. 原单位的同意调出函;(人才交流中心或有人事权的国有企业)
  2. 原单位开具的现实表现;
  3. 原单位开具的计刬生育证明;(原户口所在地居委,区级以上)
  4. 聘用单位的用工报告;
  5. 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聘用单位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 聘用单位的引进人才呈报表(需单位盖章);
  8. 学历原件、复印件;
  9. 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10. 毕业证、学位证学历鉴定原件、复印件;
  11. 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12. 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13. 劳动合同复印件。
※ 若已婚,请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 若生育,请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 夫妻一方及小孩户口已在本地的,则提供本地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1. 申办人提供档案所在地详细名称,由人事代理机构开取商调函;
  2. 申办人将商调函寄往档案所在地办理档案调出手续,同时档案所在地出具同意调出函和现实表现,另在一式三份的呈报表上加盖广州调入单位公章和调出单位主管部门一栏意见上加盖调出主管部门公章;
  3. 在办理档案调出的同时,申办人需到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做学历学位鉴定 (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申办人在原户籍处办理个人计划生育证明;
  5. 申办人将准备好的所有材料上交给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审批;
  6. 人事代理机构审批后下调令并填好办理人户口指标卡;
  7. 申办人执调令和户口指标卡前往广州市公安局(西湖路88号)盖市控章和开准予迁入证明;(盖章时请带好个人毕业证、学位证和鉴定报告原件);
  8. 申办人执准予迁入证明寄回原户口所在地,并开取准予迁出证明,开好后将准予迁出证明再寄回广州;
  9. 在开取准予迁出证明的同时,申办人须到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馆照二代身份证相片;
  10. 申办人执房地产证、准予迁出证明、户口指标卡、广州市户口二代身份证回执和相片到区办证中心落户;(如落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的请将材料交给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在由户籍专人办理落户手续);
  11. 落户后两个月领取广州市户口二代身份证。
  1. 本科以上学历;
  2.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
有配偶者其配偶也具有同等条件的人才。
※ 如本人能够提供有效的计划生育证件、无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证明和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允许打破身份限制引进。
  1. 40周岁以下;
  2.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 经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挂靠后,允许先落户后落实工作单位。
  1. 原单位的同意调出函;(人才交流中心或有人事权国有企业)
  2. 原单位开具的现实表现;
  3. 原单位开具的计刬生育证明;(原户口所在地居委,区级以上)
  4. 聘用单位的用工报告;
  5. 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聘用单位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 聘用单位的引进人才呈报表(单位盖章);
  8. 学历原件、复印件;
  9. 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10. 毕业证、学位证学历鉴定原件、复印件;
  11. 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12. 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13. 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 若已婚,请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 若生育,请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 夫妻一方及小孩户口已在本地的,则提供本地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1. 40周岁以下;
  2. 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 经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挂靠后,允许先落户后落实工作单位。
  1. 年龄在50周岁以下;
  2. 具有博士学位。
  1. 年龄在50周岁以下;
  2.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 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 具有本科学历;
  3. 同时具有学士学位。
※ 有配偶者其配偶也具有同等条件的人才。
  1. 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 具有本科学历;
  3.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的。
※ 有配偶者其配偶也具有同等条件的人才。
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1. 填写《留学人员登记表》;
  2. 提供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3. 提供学生推荐表 ;
  4. 提供国内学历证书复印件,验看原件;
  5. 提供国内学位证书复印件,验看原件;
  6.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
  7. 提供国外学校入学通知书 (提供入学通知书翻译件,须认可的翻译机构译成中文)。
  1. 申办人准备有关材料交由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初审;
  2. 送人事局审批;
  3. 通知申办人取非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申请表;
  4. 由申办人所在学校办理户口迁移证交回人事代理机构,由人事代理服务机构送公安局核准盖章;
  5. 通知申办人取入户卡/户口迁移证明;
  6. 到有关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居民身份证。

四、受理时间

受理人才分类受理时间
应届生即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
已办理暂缓就业的学生
  1. 需要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5月31日前,向所在系(院、部)辅导员书面提出申请;
  2. 2006年暂缓就业毕业生希望将户口留在广州的,则须从即日起到2008年6月30日前可以办理相关人事代理手续;
  3. 2007年暂缓就业毕业生希望将户口留在广州的,则须从即日起到2009年6月30日前可以办理相关人事代理手续。
其 他随时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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