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
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
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
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
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
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
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
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
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
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原则是什么?具体内容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 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委员会决策”是指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有关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包括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规定和运
作管理等重要事项。如: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
用计划,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等。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住房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有关
专家组成。这对在住房委员会的统一决策下,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都具有重要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在住房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城市依法成立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
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归还,承办住房委员决定的其他事项等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受委托银行设
立住房公积金专用帐户,专项存储住房公积金。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是落实住房公
积金安全运作和专项使用的基本措施。若由各单位随意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对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就无从谈起,专款专用也无法保证。
“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进行检查监督。财政监督
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挤占和挪用,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支出,
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和会计核算办法,使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规范、高效,
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