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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

附件3
      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
 
    一、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对象
    为所有按规定享受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
    (一)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计1993年前视同缴费年限、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1. 1993年底以前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1+10%)12.5
    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也按上述办法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1993年底前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用全市或县(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
    具体建账金额按《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
    2. 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计算公式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补齐总额=(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
    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以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按月补齐。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994年1月至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的月数+(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至1998年6月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所在地实施粤府 〔1993〕83号文至1998年6月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
    (二)特殊群体的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
    特殊群体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993年底前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执行。
    1994年1月后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如下:
    1. 转业干部(不含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士官(含原志愿兵、专业军士)。
    以本人转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以转业时部队开具的本人工资介绍信为依据),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2. 退伍义务兵、复员干部。
    服役时领取津贴的战士或以复员形式退役的原军队干部,以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服役年限,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入伍后原单位仍保留工资待遇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服役期间本人缴费工资低于退伍时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以视同缴费账户形式予以补齐;高于或等于退伍时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不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3.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原机关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不在此列)。
    调入企业和机构改革后分流或流动到企业的,以本人离开机关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的机关工作年限,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4. 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等,原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以及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在此列)。
    调入企业或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本人离开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5. 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底前记账额×(1+10%)n+1994年1月~1998年 6月底记账额×(1+4%)n+1998年7月~2006年6月记账额×[(1+a99)…(1+a06)]。
    n表示本人转入企业时间至2006年6月该区间的年限。
    a99…a06表示1999年~2006年各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三、视同缴费账户的管理
    视同缴费账户实行虚账管理,不得继承和一次性提取。
    参保人省内跨统筹区域内转移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本人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实账转移,转入地按转入的视同缴费账户金额为本人建账,不再重新核定,其到账的视同缴费账户基金划入统筹基金;跨省转移的,除双方签定协议的外,按国家现行转移办法办理。
    视同缴费账户从建账时点(转移后从转入地建账时)起,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综合考虑的一定利率增长。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在具体办法未公布前,暂按个人账户利率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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