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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何谓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系指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被依法认定丧失劳动能力,从而解除其劳动义务,退出工作岗位,中断工资收入后,由政府或社会依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经济和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的基本生活。
何谓多层次养老保险?
多层次系指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或商业人寿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及其利息。它是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1、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9年9月23日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社会保障号码是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1月9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修订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的批复》(国函[1998]3号)规定,采用18位数字表示,其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数字为出生地址码,8位数字为出生日期码,3位数字为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
2、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发放工资的单位提供职工工资收入等资料。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从各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开始。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建立个人帐户。
对于绝大多数职工来说,其工作单位就是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同时也是工资发放单位,因此,个人帐户是由职工的工作单位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建立的。

个人帐户的主要内容
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首次记入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率、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当年缴费金额、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
其中:
1、姓名为现用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
2、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3、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4、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所在地区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金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5、个人缴费首次记入时间指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养保险并按规定个人缴费后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时间;
6、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指参保职工所在地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
7、当年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和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当年足额向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和。
8、当年记帐利率指由有关部门参考银行存款利率和职工工资增长率确定并每年公布quot;记帐利率";
9、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指单位和个人按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占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比例;
10、当年缴费金额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另一部分是职工所在单位缴费划转部分;
11、当年记帐利息指按当年记帐利率计算出的当年记帐额利息。


个人帐户计入比例如何确定?
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划入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逐步提高,最终达到8%时;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

个人帐户储存额如何计息?
1、目前,国务院规定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不间断计算利息。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节余部分规定要全部购买国债,也可按国债利率确定。记帐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2、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按月支付退休金后的余额按以下办法计息: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个人账户年终余额=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注: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相同时适用此方法)
方法二:月积数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Σ[n月份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注: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此方法)

储存额利息计算的要素及基本规定
(1)计算利息的要素及其换算关系
计算利息应具备三个要素,即利率、本金和存期。
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利息=本金×利率×存期
其中:
利息--指一定数量的本金,存储一定时期,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出来的金额。
本金--指储存额的原始金额。它是凭以计算利息的金额基础。
存期--指单位和职工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即储存额存款的期限。
利率--指由按统一规定的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储存额本金的比率。它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三种,习惯上称之为年息、月息、日息。
年息、月息、日息三者之间的换算关系是:
年息÷12=月息
月息÷30=日息
年息÷360=日息
使用利率要与存期相一致,当存期按年计算时,应使用年利率;当存期按月计算时,应使用月利率。
(2)计算利率的基本规定
①储存额利息计算时,本金以实缴金额即"分"为起息点,分以下不计息。
②储存额利息应计至厘位,实际记帐时将厘位四舍五入计至分位。
③储存额每年结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期清户者,一个月止。
(3)计算存期的基本规定和方法
所谓存期,即储存额在社保机构储存的时间。要准确计算利息,必须掌握计算存期的规定和方法。
计算存期的基本规定
①计算存期一般应以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期。
②算头不算尾。计算利息时,存款尾数一律算头不算尾。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即每月的缴费额相同)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2)
方法二: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本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即每月缴费额不相同)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
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0.923
(1)按月积数法计算本年记帐额利息的月利率,约为按年度法计算的月利率的92.3%。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2)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若单位和个人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即出现欠缴,今后又补缴了费用,则"月积数法"计算方法为: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储存额分为四部分计算:
第一部分:上年底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至当年底的本息和(设为A);
第二部分:本年按时足额缴费记帐额的本息(设为B);
第三部分: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补缴利息和(设为C);
第四部分: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本年本息和(设为D);
(1)上年底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至本年底的本息和计算公式:
A=上年底止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
(2)本年按时足额缴费记帐额本息计算公式:
B=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月利率×0.923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本年记帐月利率=本年记帐利率×1/12
即:
B=本年记帐额本金+∑[n月份记帐额×(12-n+1)]×本年记帐利率×1/12×0.923
注: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3)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补缴利息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跨年度补缴利息(设为C1);
第二部分:非跨年度补缴利息(设为C2)。
即:
C=C1+C2
①跨年度补缴利息计算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补缴欠缴年度当年欠缴利息(设为C11);
第二部分:补缴欠缴年度后第二年起至补缴年度前一年止的欠缴利息(设为C12);
第三部分:补缴年度当年欠缴利息(设C13);
其计算公式为:
C1=C11+C12+C13
其中:
C11=欠缴年度当年欠缴额月积数×欠缴年度当年记帐月利率×0.923
欠缴年度当年欠缴额月积数=∑(n月份欠缴额×欠缴年度当年欠缴月数)
欠缴年度当年欠缴月数=12-n+1
欠缴年度当年记帐月利率=欠缴年度当年记帐利率×1/12
即:
C11=∑[n月份欠缴额×(12-n+1)]×欠缴年度当年记帐利率×1/12×0.923
注:n为欠缴年度欠缴时月份,且1≤n≤12。
C12=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三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应补缴利息
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二年记帐利率
欠缴年度后第三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三年记帐利率。
补缴年度前一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记帐利率
C13=(欠缴额本金和+C11+C12)×(补缴时月份-1)×补缴年度前一年记帐利率×1/12
②非跨年度补缴利息计算公式:
C2=∑[n月份欠缴额×(m-n)]×欠缴年度上一年记帐利率×1/12×0.923
注:n为本年欠缴时月份;
m为本年补缴时月份。
(4)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本年本息和计算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欠缴年度已缴部分(未足额)本息和(设为D1);
第二部分:补缴部分本金至本年底本息和(设为D2)。
其计算公式为:
D=D1+D2
D1计算方法参考本办法(1)(2);
D2=本年补缴额本金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0.923
本年补缴额本金月积数计算方法参考办法(2)。
两种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方法的比较
"年度计算法"和"月积数法"的共同点是: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方法一致,
即:
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息和=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
两种计算方法的区别在于,当年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方式不同,
"年度计算法"当年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公式为:
利息=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本年记帐利率×1/2
"月积数法"当年计息公式。
当年记帐额利息=当年记帐月积数×当年记帐月利率×0.923
其中:
当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当年记帐月利率=当年记帐利率×1/12
当年记帐额利息=∑[n月份记帐额×(12-n+1)]×当年记帐利率×1/12×0.923
"n"代表一个缴费年度中1月-12月的缴费月份,即n=1,2……12;"∑"是求和符号,即括号中有几个记帐额,就有几项乘积之和;"月积数"乘以"月利率"实际是将各月缴费记帐额按其实际储存月数以月息形式分别计算其应得利息,这体现了计算的公平性,即记帐额越大,存储时间越长,利息越多,反之则越少;当年记帐月利率乘以0.9,主要是为了保证同劳部发[1996]78号文规定的"当年缴费额计半息"相一致。因为全年缴费额计半息也可以理解为全年缴费额计半年全息,从正常缴费情况看,12个缴费月都计了半年息,则各月缴费计息月数之和为12×6=72个月。按照按月计息计算公式,若企业全年各月均按时足额缴费,则各个缴费月应计息的月数quot;12+11+……+2+1=78"个月,而72个月大体相当于78个月的92.3%,所以说在正常情况下,"月积数法"计息公式中当年所得利息基本同78号文件中规定的计息办法所计息出的利息相一致。
由此,若企业当年各月均能按时足额缴费,且各月缴费额为一定值,则各月个人帐户记帐额也为一定值,可从前述公式的括号中提取出来,那么,"月积数法"当年计息公式可简化为:
当年记帐利息=a×Sn×d×0.923
a--当年月记帐定额
Sn--月数和
d--当年记帐月利率
所谓"月数和",是指"当年月记帐定额"实际应计算利息的月份数总和。根据等差数列的求和公式,得出:
Sn=n×[(n+1)÷2]=n(n+1)/2
n--记息月份数,也是末次记帐月份数,且1≤n≤12。
d=当年记帐利率×1/12
故:
当年记帐额利息=a×n(n+1)/2×d×0.923
二者的差异在于前一个公式是无论何时缴费都按存储6个月计息,后一个公式则按各月记帐额实际存储月数计息。相比较而言,用月积数法计算较为精确。

补缴费用公式
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在补缴费用时,既要补缴所欠本金,又要补缴欠缴本金欠缴期间的利息,同时出现欠缴时,今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
由于跨年度补缴利息计算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补缴欠缴年度当年欠缴利息(设为C11);
第二部分:补缴欠缴年度后第二年起至补缴年度前一年止的欠缴利息(设为C12);
第三部分:补缴年度当年欠缴利息(设为C12);
其计算公式为:
C1=C11+C12+C13
跨年度补缴利息同跨年度计算储存额利息一样,需复利计息。即在一个缴费年度结束,计算完储存额利息后,下一缴费年度补缴上一缴费年度欠缴本金利息时,其欠缴金额在上一缴费年度欠缴的利息在本缴费上度要继续生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合理、准确,广大职工也不致因单位一时效益不好而在其今后退休后领取的退休费中蒙受损失。
第二部分的最后一项为:
补缴年度前一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记帐利率
这里使用补缴年度前一年记帐利率,主要考虑补缴费时时,当年记帐利率尚未公布(因为当年记帐利率是在本缴费年度结束后才公布的),只能采用前一年记帐利率来计算。
同样,第三部分计算公式,即:
C13=(欠缴额本金和+C11+C12)×(补缴时月份-1)×补缴年度前一年记帐利率×1/12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的处理
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单位或个人欠缴。单位或个人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职工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所在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的企业划转部分栏目,待欠缴职工足额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后,欠缴期方可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职工在收到个人帐户的帐单后,应根据自己的缴费工资基数,逐项核对《对帐单》上的各项数据,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予以改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本单位的监督作用。


职工中断工作个人帐户的处理
职工中断工作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由于各种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停止工作,之后又重新工作的。职工在中断工作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二种类型是职工退休,这时其个人帐户缴费停止记录中余额部分仍继续计息,支付情况按月发放,直至其死亡。
第三种类型是职工在职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予以封存。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使用
个人帐户储存额资金只有两种存储方式,即购买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和存入银行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使用目前都是非法的。
对职工个人而言,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要求提前支取,用于购房、医疗或子女教育等。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帐户如何转移?
(1)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2)职工流动时,个人账户的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积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3)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
职工在1998年1月1日之前流动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职工在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账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4)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账额一并计息。
转移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方法一:至本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本年记账额本金+本年记账额利息
其中:
本年记账额利息=本年记账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本年记账月积数=Σ[n月份记账额×(12-n+1)]
(n为本年各记账月份,且1≤n≤12)
(注: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时适用此方法)。(5)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6)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
(7)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账户,做好个人账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个人帐户的支付
1、职工离退休或在职期间死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单位应填写《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变化表》和《职工增减情况变化表》,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表后,应对个人帐户支付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个人帐户的支付
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
职工退休后按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人帐户档案。
领取长期养老金者去国外、境外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月支付,由该出国(境)者定居地公证机关出具生存证明,其国内指定人按月代领,或按其要求折算成外币定期寄达本人,兑币费及国际邮资由其本人负担。

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前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处理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各地实行时间有长有短,账户规模有大有小,个人账户储存额有多有少。在建立个人账户时,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时间也不一致。这些问题如何处理?如何衔接?处理的具体办法是,将1998年统一制度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在计算“中人”过渡性养老金时,在推算其缴费年限时,将实行办法一和办法三地区的个人账户建立之日至实行统一制度的年限剔除。


养老保险基金记账利率的确定
养老保险基金记账利率的确定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参考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二是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确定;三是按照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实际收益确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在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一些今后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的因素,如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增长情况等。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全部购买国债,因此,记账利率给予优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的活期存款,按居民3个月存期的利率计算利息。记账利率由谁确定?目前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由各地确定;另一种主张由国家统一发布。前者的理由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差别很大,基金运营的回报率也不同,记账利率无法统一;后者的理由是记账利率为政策利率,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目的主要是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在省级统筹或尚未实行省级统筹的条件下,实行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比较困难,同时统一制度前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公布本地区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因此,在统一制度初期,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还是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同期银行储蓄利率,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按照原劳动部发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有两种计算方法,即“年度计算法”和“月积数法”。年度计算法--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本年记账金额+本年记账额利息其中:本年记账额利息=本年记账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2本年记账利率=∑[n月份记账额×(12-n+1)](n本年各记账月份,且1≤n≤12)


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余额计息办法
职工退休后,其个人缴费停止,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个人账户余额的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年利息计算公式: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记账利率×本年记账利率×1.803×1/2(注: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相同时适用此办法)方法二:月积数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年利息计算公式: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金额×1/12其中:本年度支付月积累=∑[n月份支付额×(12-n+1)](n为本各记账月份,且1≤n≤12)(注: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此办法)


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资料;个人账户档案资料指用于记载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各项内容的表式等资料。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除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资料之外,还要转移基金额。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8年1月1日起计入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对职工转移时尚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立个人账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1年定期城乡居民储存款利率计算。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账额,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算方法一并计算。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资料,并结合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账户,做好个人账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继承
职工在职死亡或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继承额为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为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具体公式为: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职工个人账户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予以封存。


职工个人中断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
职工中断缴费有多种情况,既有因中断工作的(如失业、升学、判刑等),也有因特殊原因单位或个人不能按时缴费的。中断工作停止缴费的职工由于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职工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账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其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记账,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企业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按月发给退休费。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一般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必须经过县以上医疗部门认真检查,出具诊断证明,并经过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方能办理退休。

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相对于正常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提前退休。
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不受年龄和工龄的限制。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68号)的规定:五十年代支援边远地区(不包括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年满五十五周岁的科技人员,体弱多病,身体不能适应边远地区工作的,可以提前退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该条仅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
根据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8]37号)第九条规定:"三年内对有压锭任务的纺纱和织布工种中,工龄满20年以上,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技能单一、再就业确实困难的下岗职工,实行提前退休。"(这一政策仅限于1998-2000年有压锭减员任务的纺织企业中的纺纱和织布两个工种的下岗职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审,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1~4)级执行。

何谓退职?具备哪些条件可办理退职?
退职系指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进行休养的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的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按月发给生活费。随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退职的概念逐步淡化,今后将逐步按照提前退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处理。

离岗退养与退休有何区别?
根据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规定,企业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生活费。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离岗退(休)养一般是指职工在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一般为五年)时,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或因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而退出工作岗位,由企业按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费。离岗退养是目前解决企业富余人员过多的一项措施,职工离岗退养并未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而退休是当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接近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到期能否办理退休?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42条规定,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在《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31号)中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如果在合同期满时,已接近法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则按照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的规定,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如果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职手续。

因病或非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能否办理退休、退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

国家对控制职工提前退休有何规定?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字[1993]3号)指出,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放宽退休条件。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对因工、因病致残要求退休的人员,要认真做好劳动鉴定工作,严格按政策办理。《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针对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地方管理,一些企业出现提前退休的现象,在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再次提出,要严肃纪律,不能搞提前退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何办理退休?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职工的工作岗位在干部与工人之间变动时,其退休该如何办理?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又规定了在现岗位工作的年限条件。

何谓离休?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办理离休?
离休亦称离职休养,系对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实行的一种特殊的退休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10号)的规定,"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干部","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度待遇的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时,也可以办理离休。离休年龄:省部级干部为65岁,其余干部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

高级专家是否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高级专家包括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用合同。


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7号)规定,凡启用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送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本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其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殊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无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国家未出台鉴定标准之前,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


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规定,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劳动保障部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5年退休与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的职工提前5年退休的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因此,对于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执行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但不能在此基础上再享受破产企业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即不能提前10年退休。2、1998年至2001年的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的下岗职工可提前退休:(1)纺织、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2)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在挡车工岗位上;(3)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4)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3、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可以提前5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退休。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是劳动保障部和国家有关部委所确定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并达到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实际工作年限要求者(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9年;(3)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可以提前10年(男50周,女40周岁)退休。计算退休的时间以法院宣告矿山破产之日为准。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提前退休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具体计算办法是: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数×2%)+个人帐户养老金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但可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支付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资金,按每人300元从压锭补贴资金中一次性划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足的部分从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以及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规定的办法计发,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对破产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并从事特殊工种而提前10年退休的人员,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内,不扣减基本养老金。


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
破产企业也要按法律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按这一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要列入第一清偿序列。1993年7月,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劳部发[1993]117号)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破产或关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义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清算企业财产中,优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拨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一次性拨付离退休费用的具体数额,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规定,破产企业欠费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消。关闭破产矿山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明确破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和项目随同关闭矿山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解决。煤炭、有色行业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由所在地省级政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确定。核工业企业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统筹项目外的养老保险费用一般是统筹基金支付的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金、物价、生活补贴之外的待遇项目费用,例如,地方性物价、生活补贴、企业的工龄津贴、书报费、洗理费、交通费等,北方地区、还包括采暖费。需保留的统筹外养老保险项目,由地方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不能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劳动部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中规定,破产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但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基本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退职)金的办法。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可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在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职工再就业后,要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破产企业职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其退休时,其破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再就业后继续缴费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基本养老金。关闭破产矿山的职工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其破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发养老金。关闭破关矿山的职工一次性安置后未再就业、不再继续缴费的,原有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破产时已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5、关闭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劳动保障部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中指出,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所有企业离休人员,要首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帐户,按月将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账户,保证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支取基本养老金。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承担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任务。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到银行、邮局支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养老金。6、确保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破产企业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罚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支付;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关闭破产矿山的离退休人员全部交由地方统一管理,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矿山可安排少量职工骨干组成专门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负责矿山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和管理,逐步向地方社区管理机构过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产负担。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日常支出,其工资按照当地公务员标准计算。以上有关破产企业方面的养老保险政策,只限于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其他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是:
北京、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重庆、宝鸡、石家庄、呼和浩特、大连、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郑州、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银川、鞍山、抚顺、本溪、洛阳、吉林、包头、大同、芜湖、黄石、九江、佛山、绵阳、自贡、牡丹江、佳木斯、韶关、湛江、汕头、锦州、丹东、营口、乐山、内江、烟台、潍坊、徐州、无锡、南通、襄樊、十堰、宜昌、安阳、平顶山、开封、邯郸、保定、秦皇岛、铜陵、安庆、滁州、四平、通化、湖州、嘉兴、桂林、梧州、长治、阳泉、赤峰、乌海、湘潭、岳阳、个旧、曲靖、鸡西、伊春、三明、南平、景德镇、新余、咸阳、渭南、天水、白银、六盘水、石河子、拉萨、石嘴山。

何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费用征集方式的改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提取比例向企业统一征收养老保险费用,构成统筹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再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规定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使企业均衡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从而改变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负担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调剂,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企业负担养老保险费用不平衡的问题,对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有了进一步的保障。它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的产物,是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不可缺少的配套措施。
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即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台、港、澳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何为省级统筹?
省级统筹系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统一调剂使用。实现省级统筹的标志是实现4个统一:即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基金统一调剂使用。制度统一就是在全省范围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标准统一就是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幅度。管理统一就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的系统管理,并达到规范统一。基金统一调剂使用就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支付当期基本养老金外,结余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和调剂的方式。

国家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有何规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由目前的地、县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1998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调剂金比例以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到2000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实行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但从目前管理水平看,一些地区尚难作到;为此,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目前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两个基数提取的,应改为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一个基数提取。具体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1)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按统计口径)为个人缴费基数;
(2)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单位派出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次年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调整缴费基数;
(5)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上、下限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即缴费下限;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缴费基数,即缴费上限;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其目的是为了缩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差距,保证低收入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企业经营困难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47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现亏损,经济效益不好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暂时确无缴费能力的,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根据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08号)的规定,对于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在缓缴期内(一般为3个月),社会保险机构应继续按时足额支付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对超过缓缴期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经过审核,可批准延续缓缴期。延续缓缴期一般为3个月。在延续缓缴期内,社会保险机构应保证按月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支付给困难企业职工的标准。对超过延续缓缴期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职工被逮捕或免于刑事处分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根据劳动部劳险司函[1997]2号文件的精神,职工被逮捕并停发工资期间,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按中断缴费处理。经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分并领取相应工资的,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计算缴费年限。


控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含义
国务院关于控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考虑到企业负担沉重的状况,要求各地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尽量控制在20%以内;二是提出一个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中长期控制目标。通过采取措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仍不能马上降到20%的,则应通过一定程序报批。全省统一费率的,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全省未统一费率的,地市的费率由省政府审批,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从总体上讲,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控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20%的费率控制也是一个中长期目标。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控制措施
1.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1991年国务院33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政策,集体企业参照执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国务院6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扩大到所有城镇企业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又提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也要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2.提高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负担,我国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一直未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直到1986年,首先在合同制工人中开始实行个人缴费,1991年扩大到固定职工。因此,控制企业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是实施个人缴费制度,并按国务院要求,1997年一般不低于4%,今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8%。
3.严格执行退休制度
职工提前退休,一方面使在职的年龄偏大的职工人心浮动,另一方面使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相对减少,支出相对增多,基金面临压力。因此,企业和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的制度,把好退休手续审批关。
4.控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养老金水平是标准工资的60%-75%。后来由于种种原因,退休待遇水平不断攀升,现在达到了全部工资收入的80%左右,由于职工工资水平相对比较低,如果养老金相当工资的比例过低,一部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将难以保障。现在为了支撑这个水平,有些地区向企业征收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已达30%以上。因此,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在保证社会安定的前提下,严格待遇支付项目,对过高的待遇水平进行清理调整。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审批
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审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的范围
1.已经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缴费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企业缴费比例已超过工资总额20%的,要报经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
2.目前尚未实行统一费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企业缴费比例已超过工资总额20%的,须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已经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缴费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企业缴费比例在20%及以下的,可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二)报送报批资料的要求
凡需报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应把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到工资总额的口径上来,在此基础上向劳动部、财政部提出报告,并附费率测算资料和控制费率计划。
1.费率测算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各类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离退休人数,参加养老统筹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数,工资总额,统筹项目内离退休费用总额,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比例,养老保险费用应收额、实收额、实际支出额,管理费提取额、当年结余额;以及依据这些基本情况测算得出的统筹覆盖率、离退休人员赡养率、离退休费用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基金收缴率、积累率和养老金替代率等。
2.控制费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依据测算结果,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来几年之内的养老保险费率提出年度控制指标和有关措施,包括: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严格按国家规定审批离退休,控制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提高养老费用征缴比例,合理确定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合理确定基金积累率以及通过控制计划指标的落实,逐步将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到20%的时间与步骤。

(三)费率审批原则
费率控制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审批时可参考全国的平均水平和地区历年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对费率的审批可以考虑设定几项主要控制指标,并把握以下原则:
1.地方报送的有关资料要与统计口径一致。
2.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控制指标。如目标替代率控制在60%以下,目前最高按80%核定等。
3.养老基金收缴率的控制指标。如规定必须控制在90%以上。
4.管理服务费的控制指标与内容。如规定管理费必须分清项目,以及各项目所占比例或人均金额不能突破多少等。
5.积累率的控制指标。如按照部分积累的模式,养老保险基金的当年积累率应控制在3%左右等。
(四)审批程序与时间
审批程序与时间由审批单位制定。如规定必须于每年的第4季度初向审批部门报送审批报告和相关材料;审批部门在第4季度末予以审批。审批后,地方于次年初开始按批准的费率执行。

2001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

2、调整时间:2001年10月1日

3、调整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

4、资金渠道: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市自行解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按月人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参见:《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1号)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日

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2、调整标准:以2000年12月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不超过当地2000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掌握。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各地在调整中要注意向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过高的地区,调整水平要适当控制。

3、资金渠道: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3号)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2001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1调整范围: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2调整时间:2001年1月1日

3、调整标准:

(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各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3)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4、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参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执行日期:2001年2月8日

2001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1调整范围: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2调整时间:2001年10月1日

3、调整标准:

(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80元、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

(3)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4、经费来源: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除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省(直辖市)自行负担外,其他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参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人事部、财政部)

执行日期:2001年9月7日

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发拖欠的离休费、医药费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由中央财政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一次性予以补发。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补发;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以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由本级党委组织、老干部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补发。

各省党委组织、老干部部门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1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补发拖欠离休干部“两费”情况报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确保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违规使用资金以及资金拨付不及时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省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务部门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应由财政负担的离休干部“两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同时,加快建立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单独统筹机制,并按属地原则将中央企业纳入统筹范围。未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地区,其所在企业要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参见:《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0]47号)

执行日期:2000年12月27日

不能扣发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

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按时足额给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职能,也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参见:《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

执行日期:2002年2月4日

调整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予以调整,具体标准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凡低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高于平均水平的不再调整。中央直属单位两航起义人员调整养老金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调整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所需资金,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按原渠道解决。属于企业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在对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参见:《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5号)

执行日期:2000年12月7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基本养老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和丧葬抚恤补助费。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
基础性养老金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指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和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
医疗补助金按规定支付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丧葬抚恤补助费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20%;(由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差距较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以地(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即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即中人),其基本养老金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上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一般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1-1.4%),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再乘以统一制度以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其中,统一制度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包括按职工工资不超过5%建立个人帐户地区的记帐年限。在改革中已采用其他过渡办法(如系数放大法)并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地区,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继续使用。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难以实现平稳过渡的地区,在改革初期可另外增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的数额由当地政府确定;调节金确定后不再变动。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是否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能否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养老金的办法(即卖断工龄)?
根据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的职工应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职工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当地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继续折算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采取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其折算工龄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改革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工龄,可以通过岗位津贴或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等办法弥补他们因缴费年限短造成基本养老金偏低的损失。

提前退休的人员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
纺织企业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16号)的规定提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和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减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2%)+个人帐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职工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如何转移?
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本息之和)。工作调动和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利息按上年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和)乘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当年的储存额计半息。年中调转职工只转本金不转利息,由调入地区对职工个人帐户当年储存额一并计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算起始时间从调出地区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日算起。职工调转时,调出地区应转移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

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养老金一经确定,就不再调整,改革后职工工资水平和物价指数发生较大变化,为了使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同时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其规定"各地区应当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1995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逐年制定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政策,给已经离退休人员调整了养老金,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基本养老金如何继承?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按《继承法》由遗属或指定受益人继承。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的退休待遇的处理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统一限定为15年,即满15年方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发布之日前或当地实行“统账结合”改革之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仍可以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对统一制度或当地实行“统账结合”改革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退休时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则退休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劳模等有特殊贡献人员的退休待遇的处理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之前,国家对劳模等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规定了贡献同退休待遇挂钩的办法。统一制度后,由于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待遇只同职工在职时的缴费年限与个人账户储存额直接挂钩,不存在按比例提高退休待遇的问题。所以,对《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之前获得全国劳模称号等特殊贡献的职工退休时,可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补贴额待定。《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之后获得劳模称号的,由授予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给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退职待遇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对于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退职,并享受按月发给相当于退职时的标准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所谓不具备退休条件,主要指:(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因疾病或因工残疾,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2)达到退休年龄,但连续工龄较短,连续工龄未满10年。职工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退职时标准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退职后的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副食品补贴和取暖补贴等。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对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缴费满15年,且男职工达到50周岁,女职工达到45周岁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年龄未达到50周岁和45周岁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享受全残补助金。具体办法为:缴费满15年的,按月享受全残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含过渡性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作为社会救济对象保证基本生活;其中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之后享受全残补助金的人员,除按规定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5个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对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受刑事处分人员的退休待遇的处理
在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对在职职工受刑事处分的,规定从刑满释放的再次参加工作起,重新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对于退休后受刑事处分的,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考验期内,仍可享受有关退休待遇;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应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上述规定不再适应新的情况。处理意见是:1、在职职工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2、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满后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确定的标准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离退休人员被判处缓刑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方式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主要形式有:1、委托银行发放。2、通过邮局寄发。对异地安置和居住在偏远农村的离退休人员多采用这种方式。3、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对少数高龄孤老、行动不便以及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上门直接送发。4、依托社区发放。委托社区现有组织机构、人员及服务设施发放养老金。5、设立派出机构发放。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并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具备办公、活动场所的大中型企业,与企业协商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出机构发放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每年(或定期)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使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并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一经确定就不再变动,受物价的影响很大,退休人员生活水平有所下降。国家价格补贴制度随意性较大。从1995年开始,我国建立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各地区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的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1995、1996年、1997年连续3年,原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在全国统一调整了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一般截至上年度末已经离退休的人员。调整福度。一般为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并向退休时间早、待遇水平低的群体适当倾斜。

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
1、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2、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3、调整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参见:《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
发布日期:2002年5月21日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生活补贴的增发
1、离休老干部或建国前老工人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1至12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或退休的,都从批准之日起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从第二年起,在每年1月份发给。
每年1月份为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发放生活补贴后,当年调整离退休金时对已发放的生活补贴不再进行调整,已调整的离退休金计入下一年度的计发离退休金的基数。
参见:《关于对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85号)执行日期:2002年5月23日


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2001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2、调整标准——以企业退休人员2001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当地上一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左右掌握。实施时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老干部、老工人、军队转业干部等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制定,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3、资金渠道——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
发布日期:2002年8月16日执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险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或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其具体做法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经协商,在确定的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账户及支出账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二)财政部门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处是: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账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银行手续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扣缴,存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只收不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接受基金收入户划入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利息收入;并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支付养老金计划向基金支出户划转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接受基金财政专户划入的基金,只支不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不再从统筹基金中提取,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在财政预算中全额拨款。经费开支实行分项预算和划拨。基金的征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由税务部门代征的,相关的征收费用由省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如何建立基金支付风险预警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第5条规定,建立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准备金和基金支付风险预警制度。建立基金支付风险预警制度,一般应以支付两个月养老金的基金积累水平作为预警线。当基金积累水平低于预警线时,要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准备。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征收方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征缴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实施,具体由哪个部门实施,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具体程序是:
1.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基本账户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直接向企业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税务部门代征。具体程序是: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费的明细表;
2.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明细表,向企业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
3.银行根据税务部门开出的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基本账户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政策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199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社字第59号),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政策有:
1、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妥善处理该基金的保值问题,国家发行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
2、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特种定向债券;
3、在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前,不得在境内外进行其他直接投资和各种形式的委托投资;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税费并转入基金。
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以后仍有结余的部分,应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银行的专户。
6、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已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于其他项目的,应在本规定公布后半年内收回并返还基金。逾期仍未收回的要逐笔登记,限期收回;自行投资已造成不能收回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各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职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1、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2、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
3、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
4、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
5、负责个人账户记录、管理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的职责:
1、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
2、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
3、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
4、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银行的职责:
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开出的托收凭证以及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划款,并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的职责:
依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账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内容
1、稽核参保单位实际缴费人数是否与职工人数、参保人数一致,2、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缴费工资是否与单位实发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收入一致;
4、缴费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核查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
参见:《关于开展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39号)
执行日期:2002年2月22日
参见:《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1]39号)
执行日期:2001年4月6日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对象和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对象为全部参保单位和个人。稽核范围不少于参保人数的30%,其中国有企业不少于40%。
核查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重点是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明(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
参见:《关于开展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39号)
执行日期:2002年2月22日
参见:《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1]39号)
执行日期:2001年4月6日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方法和步骤
1、准备阶段:成立稽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印制相关文书,有针对性地搞好培训和动员部署,保证稽核工作顺利开展。
2、实施阶段: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情况的稽核采取书面稽核与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稽核按照稽核内容逐项自查,以书面形式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业务流程对本地区所有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审核复查。实地稽核根据书面稽核的疑点、群众举报的线索或采取随机抽样等方法确定实地稽核对象,实地稽核的数量应不少于书面稽核的30%。实地稽核前,应对稽核对象认真分析,准备必要材料,书面通知被稽单位,告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有关稽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稽核结束后,要写出稽核意见书。
3、整改阶段:各地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人员要立即予以纠正;一时不能完全纠正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改正。对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工资基数的,要按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予以补缴。对少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法定程序清理收回。对弄虚作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应立即停发,并依法追回自己非法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4、总结验收阶段:各地要在9月底前将稽核情况汇总,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情况汇总表》,并附书面总结汇报材料,报送部社保中心。在进行专项稽核的同时,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工作,并将专项稽核的有关内容逐步纳入年检范围,实现年检稽核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制度化。
参见:《关于开展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39号)
执行日期:2002年2月22日
参见:《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1]39号)
执行日期:2001年4月6日



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基础资料包括哪些?
用人单位基础资料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单位名称;
(2)单位编码;
(3)单位注册地址;
(4)单位所在地地址;
(5)单位邮政编码;
(6)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7)单位隶属关系;
(8)单位所有制性质;
(9)单位所属行业;
(10)单位主管基本养老保险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11)单位具体经办基本养老保险项目业务人员;
(12)单位业务经办人员联系电话;
(13)单位的开户银行及在各开户银行的帐号;
(14)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情况;
(15)事业单位经费来源;
(16)其他。
职工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哪些?
职工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1)姓名;
(2)性别;
(3)出生年月日;
(4)社会保障号码;
(5)所在单位代码;
(6)参加工作时间;
(7)用工形式;
(8)供养直系亲属情况;
(9)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情况;
(10)异地转移情况;
(11)其他。
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格式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说明
1.第(1)项,单位名称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名称。
2.第(2)项,单位编码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设置的数字代码。
3.第(3)项,单位地址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填写的地址。
4.第(6)项,主管部门指本单位上一级行政主管单位。
5.第(7)项,隶属关系见表一注解。
6.第(8)项,单位性质见表一注解。
7.第(9)项,单位负责人指本单位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负责人。
8.第(10)项,业务经办人指本单位具体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业务人员。
9.第(14)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日期指本单位经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批准正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日期。
10.第(15)项,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见表一注解。
11.第(16)项,上年末职工人数指截止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本单位工作的各类职工人数之和。
12.第(17)项,上年职工工资总额指截止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本单位工作的各类职工工资收入总额。
13.第(18)项,上年末离退休(职)人数指截止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从本单位离退休(职)的各类职工人数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
14.第(19)项,上年离退休(职)费用总额指截止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从本单位退休(职)的各类职工在实行统筹项目范围内领取的离退休(职)费之和(不含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
15.第(20)项,单位缴费比例指参加统筹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16.第(21)项,当月养老金支付基数指实行差额收缴、拨付养老金的地区,单位本月应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金额;实行全额收缴、拨付的地区指在实行统筹项目范围内本月应支付本单位离退休(职)的各类职工的离退休(职)费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

表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说明
1.单位编码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设置的数字代码。
2.第(1)栏,姓名为现用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
3.第(2)栏,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4.第(3)栏,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5.第(4)栏,用工形式见表二注释。
6.第(5)栏,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7.第(6)栏,首次参保年月指参保职工第一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时间。
8.第(7)栏,月缴费工资指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统计口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说明:
1.单位编码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设置的数字代码。
2.第(1)栏,姓名为现用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
3.第(2)栏,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4.第(3)栏,变化原因见表三注释。
5.第(4)栏,变化时间指参保人员在第(3)栏发生的时候到本单位或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的时间。
6.第(5)栏,月缴费工资指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统计口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说明
1.姓名为现用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
2.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末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3.实际缴费年限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4.视同缴费年限提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5.调出单位栏应填写参保职工调出前所在工作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单位名称。
6.调入单位栏应填写参保职工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使用的单位名称。
7.截止缴费时间指参保职工调出原单位时最后一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8.基金转移情况各栏关系见表四注释。
9.本表转移时须同时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说明
1.姓名为现用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
2.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3.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4.支付类型见表五注释。
5.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6.实际缴费年限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7.缴费(支付)的截止时间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
8.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含利息),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帐户中剩余金额本息和。
9.其中个人缴费本息,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乘余金额本息和。
10.领取人姓名,指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其合法代领人的姓名,领取人所填姓名须与身份证上姓名相同。
11.有关证件号,指领取人领取养老金须同时出示的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的号码(若为代领时还须同时出示被代领人的身份证)。
签字,指领取人的亲笔签名。

《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说明
1.单位编码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设置的数字代码。
2.第(1)栏,姓名为现用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
3.第(4)栏,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4.第(5),离退休时间指参保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开始离退休的时间。
5.第(6),离退休类别见表六注释。
6.第(7),增减原因见表六注释。

注:年份记录从当地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开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说明
1.单位名称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名称。
2.单位编码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设置的数字代码。
3.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4.姓名为现用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
5.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6.实际缴费年限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7.个人缴费首次记入时间指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个人缴费后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时间。
8.第(2)栏,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指参保职工所在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
9.第(3)栏,当年缴费工资指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统计口径计算应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10.第(4)栏,当年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按规定当年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数和。
11.第(5)栏=第(6)栏+第(7)栏
12.第(8)栏=第(9)栏+第(10)栏
13."当年记帐利率"拽每年公布的当年个人帐户的记帐利率。
14.第(12)栏=第(13)栏+第(14)栏+第(15)栏+第(16)栏
第(14)栏=第(13)栏×第(11)栏
第(16)栏=第(15)栏×第(11)栏
15.第(17)栏=第(18)栏+第(19)栏+第(20)栏+第(21)栏
16.第(22)栏=第(12)栏+第(17)栏
17.第(23)栏=第(13)栏+第(14)栏+第(18)栏+第(19)栏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说明
1.单位名称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名称。
2.单位编码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设置的数字代码。
3.第(1)栏,姓名为现用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
4.第(2)栏,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5.第(3)栏,当年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按规定当年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数和。
6.第(4)栏,累计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从当地开始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起,至目前累计按规定向社会保险基金经佃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数总和。
7.第(5)栏,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入。
8.至上年底止累计金额:指至上年度底止个人帐户累计本息。统一制度前试行不同记帐比例的,按实际记入金额统计。统一制度后个人帐户的比例统一按11%记入。
9.本年度记帐金额:指报告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本金部分包括企业缴费划转个人帐户部分和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
第(8)栏=第(9)栏+第(10)栏+第(11)栏
第(9)栏,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划转比例。
第(10)栏,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当地政府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
当年利息: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报告年度记帐利率,根据报告年度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本金计算的记帐利息。
10.至本年底止累计金额:指历年(含报告年度)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第(13)栏=第(6)栏×(1+当年记帐利率)+第(8)栏
第(14)栏=第(7)栏×(1+当年记帐利率)+第(10)栏+第(12)栏
11.当年记帐利率:指按有关规定计算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当年利息的记帐利率,不得银行存款利率。

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环节与职责
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统一设置为缴费核定、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处理、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六个基本环节。
1.缴费核定环节
主要职责是:
--建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本资料档案,作为缴费核定的依据;
--核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工资与缴费金额;
--负责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与职工变更后相关业务的处理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的催办工作;
--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各类报表项目进行复核;
--制订年度养老保险费征集计划。
2.费用征集环节
--依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名称及应征集数额,办理养老保险费托收业务,同时定期向机构内有关部门反馈征集信息;
--接待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办理收款手续并登记;
--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的缓缴手续,向缓缴期满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催收养老保险费;
--负责向本机构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情况,视时提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工作的建议。
费用记录处理环节
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反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以便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退休条件时,依据所积累的数据为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根据有关政策调整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职责是:
--根据有关基础资料,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根据养老保险费征集与到帐情况,登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的记帐利率计算和登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息,并负责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变更处理;
--对单位各类基本养老保险报表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定期公布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情况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
待遇审核环节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申请办理退休时,社会保险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和该参保人员参保时间、缴费数额等,为其核定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养老金数额。二是按照国家及各级政府的规定,对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的待遇水平予以调整时的审核。主要职责是:
--建立离退休(职)人员档案;
--建立死亡、离、退休(职)人员及遗属档案;
--审核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其遗属的津贴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调整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对上述各项待遇的确定、调整予以复核。
待遇支付环节
主要职责是:
--填制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花名册并确定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
--填制养老保险待遇拨付通知单,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并登记;
--协调各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单位间的业务关系;
--对养老保险待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与监督。
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环节
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贯穿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的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负责对养老保险费的收支进行审核及其会计核算;
--定期与银行对帐并对实际到帐金额予以认定,将对帐信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对各环节养老保险费收支记录予以核对和检查,汇总登记养老保险基金帐薄;
--审核、登记、管理各种结算凭证;
--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存储及有价证券认购等事宜;
--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预决算草案及报告期会计报表。

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程序
缴费核定
1.及时建立和调整所辖地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单位和职工基础资料应全面、准确、详实。单位基础档案资料:
(1)单位名称(全称);
(2)单位编码;
(3)单位注册地址,指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地址;
(4)单位现所在地地址,指单位迁移,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地址不一致的现所在地地址;
(5)单位邮政编码;
(6)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7)单位隶属关系;
(8)单位所有制性质;
(9)单位所属行业;
(10)单位主管养老保险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11)单位具体经办养老保险业务人员及联系电话;
(12)单位的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名称;
(13)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
(14)单位建立与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情况;
(15)单位建立与实施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情况;
(16)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17)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18)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情况;
(19)其他。
职工基础档案资料
(1)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一致);
(2)性别;
(3)出生年月日,(应与身份证所填日期相一致);
(4)社会保障号码;
(5)所在单位代码;
(6)参加工作时间;
(7)用工形式;
(8)供养直系亲属情况;
(9)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情况;
(10)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情况;
(11)女职工生育情况;
(12)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情况;
(13)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14)导地转移情况;
(15)其他。
2.本缴费年度初根据上年度各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支付情况,制定本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计划;并依据情况变化,适时提出调整缴费比例的建议。
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当地政府批准的缴费比例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部门,单位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按财政部批准的比例执行。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参照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基础档案资料制定相关报表在审核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报送的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表时,应确认其在开户银行帐户中结存的资金,足够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对各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上报的各类报表,应重点审核单位及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以及其他变动项目。
5.对新建单位及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业务人员应及时向其发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单》,督促其尽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6.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补缴以往欠缴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同时审核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核定单》,《核定单》由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业务人员应根据补缴办法,核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补缴各月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补缴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的办法,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做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各地区、各部门现行办法执行。
7.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业务人员应按规定审核、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业务人员除按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外,还应同时审核、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二、费用征集
1.根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整理、掌握各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名称、联系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并与之建立业务联系。
2.依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数据,开具委托收款及其他结算凭证,通过银行或直接征集基本养老保险费;必要时,可直接到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征集。
3.采用支票或现金结算方式征集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在收妥款项的同时必须开具"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款收据",并妥善保存收妥的款项、结算凭证及"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收据"存根,按要求办理款项和收据的交接手续。
4.及时了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落实情况,对因单位名称、帐号变更或帐户存款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基本养老保险欠收,及时填发《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督促其尽快缴齐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征集手续。
5.对于符合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缓缴手续,并要求缓缴单位制定出补缴计划。在缓缴期内,随时了解该单位生产经营效益情况;缓缴期满,及时办理欠缴费用的补缴手续。
6.通知费用记录处理环节,对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及其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在其缓缴或欠缴期内暂停民载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也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待其补齐缴费本金和利息后,及时通知下一环节补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向本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情况,提出加强征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费用记录处理
1.根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业务人员应及时在计算机中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建立基础档案库。
2.根据基础档案库资料及单位和职工缴费情况,及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根据其他各业务管理环节提供的统计资料,随时调整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并确保数据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安全。
4.根据费用征集环节与待遇支付环节提供的数据,及时、准确地记载单位和职工养老保险及个人帐户的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登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利息和职工缴费年限。
5.对于流动职工,随时向缴费核定环节提供职工养老保险基础资料和个人帐户有关情况。
6.整理、汇总、分析养老保险各类统计数据,按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及相关报告。
7.接待和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及职工对其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的查询。对缴费记录中出现的差错,经与相关业务管理环节核对后,及时予以调整。
8.每一缴费年度初向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公布上一缴费年度单位缴费情况表和职工个人帐户情况表,并发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以接受单位和职工的监督。
四、待遇审核
1.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单位申报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指导单位按要求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根据参加养老保险职工所在单位填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及有关证明,结合缴费记录处理环节所提供的单位和职工基础档案资料,依据养老保险有关法规、政策,逐项予以审查、核准。
3.对需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需审核单位及职工填写的《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4.根据有关政策,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待遇标准的调整予以审核认定。
5.为确保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准确无误,设专人对审查核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进行复核,认定无误后,方可转入下一个环节办理。
6.根据各单位所报材料,结合单位和职工基础资料,业务人员应随时建立离退休(职工)人员档案、死亡离退休(职)人员及遗属档神机妙算,并定期调查离退休(职)人员及享受遗属津贴人员现状,定期审核、调整其应享受的待遇标准。
7.负责接待和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关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来信、来访与咨询事宜。
五、待遇支付
1.对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资料予以确认,编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册与台帐。
2.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
3.及时填制养老保险待遇拨付通知单,按确定的时间办理支付手续,通过银行或其他方式,将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给享受对象。
4.对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有关凭证和资料。
5.与银行、代办所、社区或单位等承担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部门建立并保持经常性的业务联系,适时协调相互的工作关系,保证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的畅通。
6.对养老保险待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不落实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解决,并对纠正情况实施监督。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1.按照会计制度认真审核整理原始凭证,并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养老保险费收入和支出记帐凭证,同时按规定对养老保险费的实际收支进行审核。
2.定期汇总记帐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后登记总帐,并将明细帐金额分别与总帐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结帐。
3.每月与开户银行对帐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调整未达帐项;对因银行退票等原因造成的养老保险费欠收,及时通知费用征集环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使养老保险费收缴到位。
4.根据有关规定按期计算、提取有关费用,并编制凭证。
5.根据养老保险基金实际结存情况,在满足周转需要的前提下,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购买国债或基金存储手续;建立银行定期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备查帐,掌握银行存款主有价证券的存储时间与金额,按时办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转存、兑付及保管工作。
6.定期清理养老保险基金应收暂付款和基金应付暂收款,及时收回和偿付。
7.按照《会计法》要求妥善保管、发放、收回、销毁各种结算凭证、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资料。
8.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报送各种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并适时作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的分析报告,提出加强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建议。
9.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分别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按要求编制调整方案,并报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10.以《会计法》为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

(一)《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申报表》说明
该表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基础资料、建立和管理档案的重要依据。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将本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情况逐一如实填报后,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1.单位编码: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设置的数字代码。
2.姓名:为现用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
3.出生年月:须填写同本人身份证相同的出生日期。
4.社会保障号码:16位码,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5.参加工作时间:指参加社会保险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6.用工形式中的长期职工: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计划外用工。
临时职工: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7.视同缴费年限: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8.参保项目:指单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9.月缴费工资:指参保职工申报的按国家规定统计口径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工资基数。
10.缴费总比例:指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按当地政府规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保险费占其缴费工资基数的比例,即社会保险总费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医疗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和生育保险费率。没有参保的费率不计算。
(注:本节所列各表中的指标凡与本表相同的,含义相同,不另作说明)

(二)《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
此表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保证养老金准确支付的依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离退休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填报此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1.离退休时间:职工按规定正式办理离休、退休或退职手续的时间。
2.离退休人员类别:包括离休人员、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三种。
离休人员: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退休人员: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退休条件,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退职人员:指职工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3.增加原因:包括职工新退休、异地转入等。
4.减少原因: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异地转出、出国定居等。

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此表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调出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用表。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应由调出单位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资料为其填写此表并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应及时为转移人员办理转移手续。
1.实际缴费年限: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调出单位: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调出前所在的工作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单位名称。
3.调入单位: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单位名称。
4.截止缴费时间:指参保职工调出原单位前最后一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5.基金转移情况各栏关系见表三注释。
6.本表转移时须同时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表四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本对帐单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人员,发布其个人缴费及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的专用对帐单。对帐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对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情况的记录,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或打印后,直接邮寄或通过单位送达职工本人,使职工清楚地了解本人每年的个人帐户记载情况,以利职工对单位缴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予以监督。
1.单位名称: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名称。
2.当年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按规定当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数之和。
3.累计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从当地开始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起,至目前累计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数总和。
4.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入。
5.至上年底止累计金额:指至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本息。统一制度前试行不同记帐比例的,按实际记入金额统计。统一制度后个人帐户的比例统一按11%记入。
6.本年度记帐金额:指报告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本金部门包括企业缴费划转个人帐户部分和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
7.宾8栏=宾9栏+宾10栏+宾11栏
8.宾9栏: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划转比例。
9.宾10栏: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前填写当地政府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
10.当年利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报告年度记帐利率,根据报告年度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本金计算的记帐利息。
11.至本年底止累计金额:指历年(含报告年度)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宾13栏=宾6栏×(1+当年记帐利率)+宾8栏
宾14栏=宾7栏×(1+当年记帐利率)+宾10栏+宾12栏
12.当年记帐利率:指按有关规定计算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当年利息的记帐利率,不是银行存款利率。

表五
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单
编号:()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发出时间:
经办人:
-----------------------------存(章)根------------------

通知
编号:()号
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自本通知单发出十五日内视为送达)起十五日内,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逾期未办,将依照《劳动法》第一百条和劳动监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社会保险机构:
地址:
电话:
特此通知
年月日(章)
(五)《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单》
此通知单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新建单位与应参加而来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统一用单。填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位名称:应准确填写被通知单位的全称,不得直接填发给被通知单位的具体经办部门。
2.编号:由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自行编制。
3.使用本通知单通知单位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应将quot;养老保险"外的其他保险项目删除(填发时用笔划去即可)。
4.社会保险机构:指填发通知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填发时应使用全称。
5.填发时间:因通知单中含有被通知单位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时间要求,因此,填发时间应填写正式发出通知单的准确时间,不得有意提前或推后。

表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特对你单位欠缴的下列社会保险费,发此催缴通知书。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视为送达,送达后请在十日内到社会保险部门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过期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该通知书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敦促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而填发的专用文书。填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使用本通知书敦促单位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除在"基本养老保险"项下准确填写补缴期限、本金及利息等金额外,"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做删除处理(填发时用笔在上述各项下划一斜线)。
2.单位名称、编号、社会保险机构、填发时间等项的填写,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单》中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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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中人”过渡问题是统一制度实施的重点和难点,是关系到新制度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为每位企业在职人员设立了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对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而言,由于其参加工作一开始就有个人账户,就开始记录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因而其退休后,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即是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实行“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统帐结合“之前没有建立个人帐户,因此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没有体现其“统账结合”之前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能简单用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而要采取一种过渡办法。“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种办法是“中人”基本养老金除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另设一块过渡性养老金。公式表示为:“中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过渡性养老金包括:对职工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年份,设置系数为1.0%~1.4%的过渡性养老金。这部分养老金是对“中人”统一制度(或“统账结合”)之前没有实行个人账户的工作年限的劳动贡献的补偿,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系数×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年限其中,1.0%是系数下限;1.4%为系数的上限,“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年限”包括个人账户比例不超过5%的地区建立个人账户的年限。按上述办法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然偏低的,可以增加一块过渡性调节金;具体数额由各地实际测算后确定。这种“中人”过渡办法,主要考虑了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与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相衔接,使同类人员比较时,后退休者比先退休者的养老金绝对额不减少。上述过渡办法计算的“中人”养老金有以下转换和衰减功能:一是11%的个人账户每增加一年,相当于养老金替代率增加1.1%。若过渡系数为1.3%,随着职工个人账户年限的增加,过渡性养老金每年可衰减0.2%。二是随着工资的增长,以绝对额形式设置的过渡性调节金可以逐年衰减。随着个人账户年限的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的替代率将逐年衰减,直至取消。另一种办法是个人账户放大方式,即“中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放大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公式表示为:“中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120系数由基本系数和过渡系数等组成。基本系数是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储存额放大为全部工作年限,等于全部缴费年限除以建账年限;过渡系数依据工作年限长短和工资水平高低确定,以使按统一制度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现行办法相衔接。为了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就高不就低。按照统一制度过渡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按照统一制度过渡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待遇标准的,在保证平衡过渡的基础上,实行上限控制的办法,如绝对额封顶、比例封顶、逐年放开封顶线比例等。


“中人”界定的标准
界定“中人”的标准是:与统一制度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新办法)相比较,若统一制度之前的计发办法(老办法)的个人账户的比例,大于或基本等于新办法中的个人账户比例小于新办法中的个人账户比例,则“统一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称之为“中人”。原实行办法一和办法三的地区,其“中人”的范围是以当地实行“统账结合”的办法之日为界限;原实行办法二的地区,其“中人的范围则是以实施统一制度之日为界限。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设置的基本方法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计发系数按规定限定1.0%~1.4%之间,测算计发系数一般有两种方法:方法一:估值修正法。先根据经验取一个计发系数的估计值,然后对即将退休的职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推算,若水平比老办法高得多或比老办法低,则对估计值进行修正或调整,以符合“新老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方法二:抽样统计法。先对部分不同行业即将退休的职工的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按老办法进行抽样统计,并计算出其平均养老金水平;然后代入按新办法设计的“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最终求出计发系数的值。


调节金设置的基本方法
方法一:自然衰减法。即将原办法比统一待遇水平高出的部分转换成绝对额,作为调节金加在“中人”基本养老金的结构中,随着工资水平的逐年增长,该调节金占工资的比重会逐年下降,即实施了自然冲减。方法二:系数递减法。将原办法比统一办法待遇水平的高出部分予以保留,然后乘以一个“递减系数”予以逐年冲减。基本公式为:调节金=统一制度后下降的养老金×RR为“递减系数”,其值按下列公式计算:R=(全部工作年限-年度统一后的缴费年限)÷全部工作年限统一制度启动后,R的值为1。当制度统一后的缴费年限等于全部工作年限时,R的值则为0。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
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参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执行日期:2001年2月2日



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参见:《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执行日期:2001年12月22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1、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做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