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查询
|
劳动法
|
劳保专题
用户名
密码
我要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法规
法律
法规
国家
省市
规章大全
部发
省市
广东
广州
国际法例
欧美
拉美
亚太
港澳台
高端声音
中央
部委
省市
专家
民声聚焦
热点
建言
争鸣
时评
在线咨询
咨询
律师
解答
案例
办事指南
合同
仲裁
社保
更多
HR工作室
知库
资料
工具
下载
资料藏库
万事通
数据
标准
专著
信用评价
信息
委托
评价
公告
企业文化
知识
建制
范例
资料
相关法律文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12-20发布)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
大家研讨
当初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纳入工伤范畴本身就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因素,是一厢情愿的偏见思维,根本没考虑到在实际操作中的难度和用人单位的接受程度。但现在实施多年,改过来也不是那么容易让人接受的,尤其在社会福利保障还不完善的情况下。
大家觉得职工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应不应该算工伤呢?
参加讨论,发表你的见解。
网民声音
意见稿一出立即引起网民热议。对于国务院法制办给出的“机动车车祸有交强险补偿”等调整五大原因,网民并不买账,反对声音高高压过了支持声音。
反对:为什么不能“双保险”?
反对,坚决反对。多一条获得赔偿的途径就多一层保障,为什么多一种就要相应的减少一种呢?
员工不上班怎么会遇到交通事故,所以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绝对不支持删。
有的司机出了事跑得比兔子还快,受害者能找谁索赔?
如果肇事方没钱赔,单位又想与员工解除合同,删除这一条款后果不堪设想。
赞成:不能将企业看成慈善机构
这一条款中包含的人为因素太多了,怎么才能证明是在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事故?根本很难认定。
删除也无所谓,因为这对用人单位很不公平!上下班途中又不是工作过程,凭什么要认定工伤啊?
一是交通事故有完全的民事赔偿处理,二是上下班途中出事故企业无法预见。企业是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企业毕竟不是慈善机构。
新修《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发布 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全文
]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
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
缩小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
][
简化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
][
加大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
加强对未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
][
提高工亡待遇标准
]
《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影响与思考
【影响一】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影响二】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影响三】完善了保护工伤职工措施
【影响四】减少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正方
·
工伤制度“瘦身”更具有操作性
·
认定工伤与否不关治安管理事
·
条例修改比不修改要好,是否机动车事故决定工伤不公平
·
上海商报: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中的亮点
·
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凸现三重矛盾
反方
·
工伤认定范围,如何更合理?
·
工伤险不妨作交强险的补充
·
王文武:上下班途中不算工伤可能是倒退
·
工伤范围 不应随意删除
·
“不算工伤”要解决遗留问题
·
评论:工伤认定宜加不宜减
·
广东专家:上下班车祸算工伤 不宜简单删除
·
工伤新规 有点伤人
·
"上下班被撞非工伤"还有商量余地吗?
·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不能都让职工买单
对我国“途中工伤”条款存废的探讨
(一)交强险”与民事赔偿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 之所以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主要目的在于让受伤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以保护其合法权益。随着机动车“交强险”的出现, 辅之以民事赔偿的保障, 已经不需要工伤保险的保障了。按照这个逻辑, 受伤的职工如果买了商业人身保险, 那么肇事的司机也不用赔偿了, 因为商业保险公司赔过了。然而民事赔偿保障劳动者权益存着缺陷:。
(二)对“工作”进行严格解释违反立法宗旨
根据工伤保险的原理和立法宗旨, 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逐步扩大, 体现了历史的进步。由直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造成的职业伤害拓展到职业病, 再扩大到间接伤害。上下班途中与工作有必然的联系, 属于工作的延伸, 在以保障弱势群体为目的的法规中, 不宜对“工作”进行严格的解释, 否则就有违工伤保险立法的宗旨了。如没有相应保障机制, 删除这一条款, 涉及一大批职工, 将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
(三)“途中工伤”认定不应区分交通工具类型
我国以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作为认定工伤的决定条件, 在政策上存在不平衡, 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工伤认定应以工作相关性为标准, 而不是因为职工使用的交通工具类型。
(四)对“上下班途中”情形的界定难度不大
现行法规对职工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过于原则, 以及现实生活中人员流动性、住所隐私性及交通工具多样化等原因, 使得实践中工伤认定争议较多。界定“途中工伤”有必要对典型的“途中工伤”进行列举, 完善立法解释。
(五) 废除“途中工伤”条款不利于社会和谐
工伤保险发展至今日, 物质保障的水平不断提高, 道德保障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更加体现人文关怀。
(六) 废除“途中工伤”条款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如果“ 途中工伤”条款被废除, 劳动者除了身体上所遭受的侵害无法得到足额赔偿外, 还无法像工伤职工一样获得一次性的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
推荐专题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专题
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专题
工资集体协商专题
全国各地社保基数缴费比例查询
社会保险法专题
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专题
全国各地工资指导线专题
网站简介
┊
About 51labour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会员注册
┊Copyright © 2003-2009 Redse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劳动咨询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