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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专题解读
官方解读
最高法就审理劳动争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问
1.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2.企业改制引发的工龄买断、下岗等争议,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3.非法用人单位及其出资人要承担责任
4.以挂靠等形式借用资质的,出借方要承担责任
5.仲裁遗漏当事人的不必重新仲裁
6.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等可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7.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举证加班事实
8.加付赔偿金可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9.仲裁机构有正当理由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10.一裁终局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
11.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12.起诉与撤裁发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
相关法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01]14号)于2001年4月16日公布,当年4月30日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于2006年8月14日公布,当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2009]41号)于2009年7月12日公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释〔2010〕12号)于2010年9月13日公布,9月14日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施行,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问题作出规范。 [全文]
新司法解释:劳动者承担加班费举证责任引争议
  最新出台的《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改变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加班费举证方式,即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拿出自己加班的证据。专家提醒,劳动者追索加班费,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做个“留证据的有心人”。
“最高法”亮点解读


亮点一:明确了三类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造成劳动者损失的争议,法院予以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法院予以受理。
3、加付赔偿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亮点二: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可作为诉讼主体的两类情形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亮点三:明确规定了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亮点四: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之间是劳务关系
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亮点五:明确细化了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最高法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逐条解读
本文荟萃劳动法律师、HR人士等各界人士的观点,从立法背景、条文解析、实务操作、企业应对思路等方面对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进行全方位解读,并附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以供参考。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十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九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八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七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六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五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四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三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二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第一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评析(前言)
热点聚焦:劳动者承担加班费举证责任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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