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审理劳动争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问
1.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2.企业改制引发的工龄买断、下岗等争议,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3.非法用人单位及其出资人要承担责任
4.以挂靠等形式借用资质的,出借方要承担责任
5.仲裁遗漏当事人的不必重新仲裁
6.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等可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7.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举证加班事实
8.加付赔偿金可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9.仲裁机构有正当理由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10.一裁终局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
11.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12.起诉与撤裁发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01]14号)于2001年4月16日公布,当年4月30日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于2006年8月14日公布,当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2009]41号)于2009年7月12日公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释〔2010〕12号)于2010年9月13日公布,9月14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