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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法律知识
编者按

  你听说过吗?一位员工工作不满3年,告企业老板41次,打了28场官司—这件你听说过吗?一位员工工作不满3年,告企业老板41次,打了28场官司—这件骇人听闻的传奇,的的确确发生在中山市。
  还有,以“不满公司考评体系不公平”为由,辞职后一纸诉状将老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其中5人获得高额经济补偿8万多元。
类似上述案件亦不乏其例!产生以上情况的原因,多是近年来颁布实施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后,许多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往往选择诉讼渠道解决劳资纠纷,有些人成为了打官司的“专业户”。而企业本身的确又存在各种管理上的漏洞,使人有机可乘!
  为此,中国劳动咨询网特策划《劳动争议诉讼法律知识》此专题,帮助企业亡羊补牢,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 

 

劳动诉讼常见问题
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和立案要求
处理劳动争议的具体方法、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方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这些方法手段不是独立的,而是一种有机了联系,形成了一种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机制。 【全文】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四大特点
近来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呈现收案总量保持高位稳定、劳务派遣纠纷增幅明显、非正规就业组织纠纷明显增多、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为主要案件类型等四大特点。不签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费等劳动用工领域“常见病”仍占相当比例。 【全文】
劳动争议诉讼经典案例

解除合同新花样
    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案件占有相当比例。极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经济补偿金,或设计陷阱,或滥用单方解除权,尤其是前者,影响尤为恶劣。

案例:小萌是IT行业的工程师,在一家用人单位服务多年,并与该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去年,该用人单位派她去北京出差,小萌去了多日后返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却以小萌私自到北京接活严重违纪为由,作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提醒:
众所周知,企业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纵然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员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遭企业解除,企业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少数用人单位为了达到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设计陷阱,制造事端,这也是近年来劳动争议的新动向。对劳动者来说,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一门学问。

难点:
目前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之一,是如何判断职工放弃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出于真心。有些企业钻法律空子,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职工施以威胁,要求职工签有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职工不从,就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注意这方面的动态,也是法律部门的责任。

加班要付加班费 
   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故意违法用工,如不签劳动合同,加班不付加班费等,此类传统的劳动争议仍占有相当比例。

案例:小蒋在一家用人单位担任报关员,由于工作繁忙,经常需要加班加点,但用人单位从来不支付加班费。去年,用人单位以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经营为由,提出解除小蒋劳动合同的要求,小蒋表示同意,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不从,双方遂产生争议。

提醒:
加班支付加班费,这是整个社会早就形成的共识,每逢节假日,国家还会公布节假日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系数。因此,作为用人单位来说,支付小蒋的加班费,既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企业的诚信所在。同时,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是,加班费之类的争议,应该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难点:
加班费之争,最主要的是职工取证难。有的用人单位虽有考勤制度,但考勤卡等,都在用人单位,职工很难获取证据。因此,如何来保护加班职工的经济权,应该有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条款。

搞清身份很重要
    在进入法院的劳动争议中,部分案件因劳动者对法律规定存在误读误解,导致败诉的。其中,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分辨不清,导致败诉的占有一定的比例。
 
案例:老张退休后,被一家用人单位聘为值班员,工作数年后,用人单位提出了辞退老张的要求,老张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他应该享有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多次与他解释,特殊劳动关系者无此权益,但老张认为用人单位欺骗了他,遂把用人单位告到仲裁、法院。

提醒: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特殊劳动关系者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协保人员等,其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加班支付加班费、工伤待遇、安全卫生用品的发放等,但不享受辞退时的经济补偿金。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对失业并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者,即便用人单位招录用时,与之签订了特殊劳动关系协议书,其合法劳动权益仍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仍可要求用人单位按事实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难点:极少数违法用工单位为了刻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在招录用员工时,要求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的失业劳动者提供协保证明。对于此等违背诚信的恶劣做法,法律部门一经查实,应该严肃处理。 

职业操守须遵守
    少数劳动者缺乏职业操守,也是败诉的原因之一。这类案子,一是劳动者缺乏诚信引发,比如,在用人单位招录用员工时,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一是违反基本职业道德,比如,以次充好,公私不分等。

案例:一家商场的营业员为了获取银行卡购物积分,在做生意时,让消费者支付现金,由其用银行卡刷卡消费,从而获取积分,并以积分消费。东窗事发后,该营业员对自己的错误拒绝认识,还与用人单位发生冲突,并把用人单位告到仲裁和法院,这样的严重违纪行为,自然得不到法律部门的支持。

提醒:劳动用工当事双方都要遵守诚信原则,作为劳动者,更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制订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只有如此,才能保持职业生涯无污点,成为职场的“常青树”。

难点:虽然职工要遵守诚信原则,但不可排斥的是,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职工在填写工作经历时的疏忽,吹毛求疵,无限扩大,对此,也要加以分辨。

派遣工也有补偿金
    近年来,劳务派遣纠纷增幅明显,其中之一,就是劳务派遣工的经济补偿金由谁承担问题。

案例:小刘被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相中后,被派遣至一家时尚杂志社担任时尚顾问,其工作两年后怀孕,杂志社以金融危机为由,把她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小刘索要经济补偿金,杂志社与劳务派遣公司互相推诿。

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应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不少于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后,其劳动关系仍在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不能直接退工,而只能把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到期或中途解除,同样享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支付。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拒绝支付,劳务派遣工可以把劳务派遣公司告入法律部门。

难点:劳务派遣目前最大的难题,就是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约定了用工时间,但用工单位未等约定的用工时间履行完毕,即把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而劳务派遣工要求继续履行与用工单位之间约定的用工合同,却无相关法规制约。因此,加强对劳务派遣工问题的研究,也是法律部门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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