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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以怕职工泄露秘密为由不让职工流动吗?
悬赏分:20 问题解决时间 2007-10-19 14:01:26
企业能以怕职工泄露秘密为由不让职工流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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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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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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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珠海市人事局转发省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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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研讨文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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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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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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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由于企业间职工流动而导致商业机密泄露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劳动力市场中的各方。劳动部最近发出《关于企业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它将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要求。用人单位也可按规定要求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回答者:away-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7-9-29 14: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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