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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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企于02年5月开始工作,合同每年一签,到07年12月31日止但今年未签工作至今,现公司解聘怎么办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3-13 12:28:40
本人是长沙一国有企业员工,从2002年5月起到现在一直在公司财务部上班,合同是每年一签,到200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今年我一直在单位上班,也没有续签合同,公司领导直到2月28日才口头通知我说由于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裁员,让我三月份把移交工作做好,发完三月份工资,四月份就不用上班了!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可以补多少?另外,在公司六年,每年的合同上都写明要给我们买失业保险,但公司一直未给予办理,像现在这种情况关于事业保险问题公司该怎么赔偿?盼回复并给予帮助,为感!!
问题所在地:湖南-长沙
问题补充:另外今年未签合同的三个月,是否可以要求发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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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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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虽然,你08年没有签订合同,但是仍按原合同执行,你与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仍要承担对劳动者的全部法定责任。 公司从08年1月1日起至今未与你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已违反《劳动合同法》“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于你与公司是一年一签合同,也就是说都是合同期解除、重签的,按原来的规定,公司可以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08年可以要求补偿,其标准按“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执行。 《劳动法》规定,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管合同有没有约定,不为劳动者缴费参保就是违法行为。你可以依法要求公司为你补缴社会保险费。 |
回答者: dazyk-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3-13 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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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但可以要求向你支付2个月的双倍工资;失业保险理应享受,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比较滞后,缺乏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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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非常同意一楼的回答,正是我所想的,这里我就不重复发表了。 |
回答者: 白袖-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3-13 16: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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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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