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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到企业的公务员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悬赏分:20 问题解决时间 2007-10-19 14:01:26
派到企业的公务员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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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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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40号文件进一步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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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海关系统从高等院校2000年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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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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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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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律师:

        我是某烟草专卖分局(公司)的劳资人员,请教您一个问题。

        我们属政企合一的部门,主要职能是烟草销售和烟草专卖管理。公司人员身份有两种:一种是经系统人事部门批准进入或调入的固定身份的人员,一种是面向社会招聘的聘用工,享受薪酬待遇标准不同,两种身份的人员均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到2002年,我分局(公司)陆续通过各县党委(政府)组织部门推荐,任命(聘用)了各县的局长(主任)。由于网络扩建工作紧张,当时并未与各县负责人签合同,自2003年10月起,我公司规范了劳动合同并准备与其签订。但部分县局局长(主任)认为他们原属政府公务员,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就会因合同的签订影响工作的稳定性,拒绝签订合同。虽然系统内人事部门针对他们的顾虑已把他们的工资、福利相应提高,并且也说明,县局(中心)负责人是聘用人员,如果不愿意干,可以不在公司任职。但他们认为他们是政府推荐的,而不是面向社会招聘的,应享受固定身份待遇,并认为我公司在其未与政府部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又与其确定劳动关系,我公司是违反《劳动法》的。

        请问:1、经过政府或党委部门推荐而在企业任职的人员,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吗?2、如果被聘人员对待遇有异议,公司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吗?之后会影响其原公务员待遇吗?

        张先生

        张先生:

        您好!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能首先求助于我们《咨询台》栏目,感谢您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具体到您咨询的第一个问题,关键要看这些经过政府或党委部门推荐而在企业任职的人员与贵单位建立的是不是劳动关系。如果他们仍在政府部门担任有职务,是临时的派出兼职,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反之,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工资待遇的问题,《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如果被聘人员对待遇有异议,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未果,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如果这部分人员与政府或党委部门有接收方面的约定,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原公务员待遇肯定要受影响。

        

        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鲁志峰

        
    回答者:away-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7-9-29 14: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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