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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单方终止合同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3-22 10:13:40
(1)职工单方终止合同,于3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厂方,但员工在通知期内请假、旷工、休放年假的天数,是否必须补足相关天数?如果确没有补足的天数,厂方是否有权扣其待通知金?
(2)待通知金计算基数是否为该员工12个月所得工资的平均数(包括奖金、补贴等)?例如一名员工在本厂工作3个月10天,如何计算此基数?
问题所在地:广东-东莞
提问者:jlwang28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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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没有这样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该三十天内按正常上班对待。
    回答者:yuanqingdong1981-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3-26 13:25:34
    回答 我也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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