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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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分立后要求重签合同.那以前连续工龄补偿勾销?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3-22 21:41:39
企业原为职工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为长期合同.内部转让给几个股东后.上层人物.法定代表.执照都在更改.现在辞职都有一年赔偿一个月.问题就是:法定代表.执照都更改完成后.要求职工重签合同.不签就失业!签就等于同意不要前些年的工龄赔偿!请问.是这样吗?如何保护大家的利益?!谢谢!
问题所在地: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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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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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后一个公司是由前一个公司变更名称而来,那么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公司变更记录在当地工商局可以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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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林律师-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3-23 1:22:31
提问者 对 林律师 说 时间:2008-3-23 11:02:57
你好! 有部分工人合同是3年或5年的.到期后不管是再续不续合同.到期就得给补偿金.是这样吗? 或者不管长短期合同的都要求重签新合同(可能增加附加条件).是否可以要求先付连续工龄赔偿金.再续合同?因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单位与职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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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连续工龄可否作为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复函》(桂劳社薪函[2004]2号): 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各种形式改制的职工连续工龄可否作为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请示》(市劳社报[200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办发[1996]33号和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精神,国有企业改制时,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调动时未在原单位领取过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国有单位的连续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 |
提问者 对 314384099 说 时间:2008-3-23 11:15:22
谢谢你得解答.现企业已改制成股份企业.现再通过内部转让控股给几个大股东持有.问题是更换法人后劳动条件变了.合同.补偿金的发放的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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