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加班费的计算是否正确?烦请各位高手指点,先谢谢了!!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3-23 10:37:21
你好:我有两个老乡的工资清单如下,请问这样合理吗?如不合理,该如何计算?
第一个:她2007年10月底进厂,并在12月底签订了东莞市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标准计时工资为4.12元/H,并约定了双方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款项.但到现在为止,公司并未履行购买社保的法定义务,并且工资清单如下:
A:2007年11月份的工资清单为:基本给690,职务给30,应出勤22,实出勤22,加班1.5倍的67.5H,加班2倍的69H,加班费464.1元,合计本月工资1184.1元.
B:2008年1月份的工资清单为:基本给690,职务给30,应出勤23,实出勤23,加班1.5倍的86H,加班2倍的74.5H,加班费953.11元,合计本月工资1673.11元.
以上请问:若以上的计算方法不正确,按照东莞的标准和国家劳动法规最准确的计算方法应该如何计算?或否以公司未履行合同条款和未按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以及严重超时加班的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补偿金吗?
问题所在地:广东-东莞
问题补充:不好意思,只写了一个人的,当中A和B我是举例,也就是说2007年12月的和2008年2月份的工资清单与此类似,故未全部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