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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一名炊事员应该做几个人的饭?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3-24 23:11:08
我在一家公司做饭,25个人的中餐,可 老总说每天没有8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只能按半天计算。这种算法合理吗?请专家指点。谢谢!
问题所在地:江西-九江
提问者:r604533294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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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库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 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   
  • 邮电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   
  • 关于煤矿井下工人工薪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规定的通知
  •   
  • 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   
  • 中共人事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
  •   
  •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   
  • 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 劳动综合标准数据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标准数据(部分):
    社会平均工资:
    地区 年份 执行日期 年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 法律文件 新闻发布
    九江 2007 待发布
    九江 2005 12223 1019
    九江 2004 885

    劳动保障综合标准数据查询
    省份: 城市:   时间:从
    回答 网友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赣府发〔2007〕36号):
    二、二类区域520元/月、5.9元/小时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开发区。
    三、三类区域480元/月、5.4元/小时
    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彭泽县、永修县、共青城、云居山-柘林湖管委会。


    如果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的话,工资最低应按你所在地区(5.4或5.9元/小时)计算,且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回答者:314384099-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3-25 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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