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关闭
|
企业分期分批中断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悬赏分:5分 问题提问时间 2008-3-25 10:10:4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官员,你们好! 我是一名国企的打工者,1995年1月,我到一国企控股子公司参加工作.至今已经十三年多了.公司每一年和我们签订一次劳动合同,近几年每次签订十一个月多一点的劳动合同,在2001年和2007年,公司在我们劳动合同到期日分批次与我们中断了一个月的劳动合同,即:2001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2001年4月3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又在2007年5月8日与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到2008年3月20日我们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现公司要和我们签订一年劳动合同,承诺签两个一年劳动合同后,再按<劳动合同法>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们这样的员工大概有三百多人.我们这批人,从学校毕业就迈入这家公司的门槛儿,最好的青春年华都奉献给了这里,并且在这里与公司的正式员工收入上有着十倍甚至几十倍的差距,如今公司的做法让我们倍感伤心.现在的中国逐步步入法制社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我们这些打工者弱势群体带来了光明和希望,可是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指导细则仍未出台,我们的劳动合同不知道能否算做连续.企业的管理者甚至说2008年以前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听到这些说法让我们眼前的光明蒙上了黑暗的阴影. 恳请各位劳动保障部的官员,给我们一个明确的说法,让我们享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温暖与关爱! 此致 敬礼 国企打工者 2008年3月24日泣书
问题所在地:黑龙江-大庆
|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
|
网友回答
|
企业以断签劳动合同规避法律的规定是不对的,断签的那段时间你在公司工作的话,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08年1月1日后应按劳动合同法办。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提问者 对 yuanqingdong1981 说 时间:2008-3-26 7:12:36
感谢你的回答,但你的回答不算合呼我的意愿,我们断签劳动合同一个月,那一个月是不在企业工作的,是一个月后重新签订的,而且是分批的进行,是一种有意规避劳动法危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这种行为是否有法律效率.我们目前在企业工作的年限已经超过了十年,只是中间被断签,如果这种断签能确定无确,那么无论是按照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企业都应该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我也来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