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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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的前一天,公司领导让我离开公司,我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3-25 18:01:43
2006年5月8日应聘至A公司处工作,约定月工资是1200元,后于2006年11月变更为
2000元。A公司一直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经我多次要求,于2007年1月份签定劳
动合同,合同到2007年12月31日止。但A公司拒绝将合同给我一份。且A公司一直
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A公司安排我每星期日加班一天,但一直未支付我加班费
。2007年12月29日,公司让我办理交接工作,2007年12月30日,A公司突然通知我
,要求我离开公司。我这样的情况有经济补偿金吗?
问题所在地: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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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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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公司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要求补缴,同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若该公司要求你在12月31日离开公司,应当于12月1日通知你不与你续订合同,如没有,于12月1日通知,则应当向你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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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_wang 对 提问者 说 时间:2008-3-26 8:54:46
即使未签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必须履行法律责任。
提问者 对 vivian_wang 说 时间:2008-3-26 15:41:07
你好,你说的是新劳动法上的规定吧,我这个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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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按规定,公司应该给你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以及你周日的加班费,但劳动部门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劳动局或法院可能不会全部支持你的要求或者你在维权的过程中会有些艰难,我现在也在为我的朋友维权,但由于金额不是很大,请律师吧一般的是不会接这种利润不大的案子的,不过,为了个人的权益,勇敢的站出来我觉得才是最最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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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要求补缴,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提供相关证据,比如上岗工作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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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colinjxz-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5-25 10: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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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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