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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交违约金吗?
悬赏分:10 问题解决时间 2008-4-9 8:54:39
我是一名2007届得大学毕业生,毕业后(2007.7)黑龙江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当时签订的合同期限是五年,试用期3个月,工作到目前为止(2008.4),因为感觉工作不适合,所以我想提出辞职,但是当时合同上规定未到合同期限辞职需要交纳违约金,按照合同规定是这样计算的,违约金=(员工月工资(2000)×10%)×未服务年限×12月,如果按照这个算的话我现在辞职就要交10000元违约金。(而且合同中只规定员工违约应该交纳违约金,却没有公司违约应该怎么办)。
    我咨询过几个律师,他们说法各异,有的说要交,有的说不用交。
    我想咨询一下根据《劳动合同法》我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望大家不吝赐教!
问题所在地: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者:xiaozifan25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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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只要合同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新法施行后,即使部分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也应当视为有效,合同仍需全面履行。实际上这也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典型体现。因此你应承担违约责任。
回答者:zrdlawyer-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4-6 10:12:02
同意一楼朋友的意见,该条款仍有效.
回答者:林律师-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4-6 10:59:27
提问者林律师 说    时间:2008-5-6 15:1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08年3月11日修改稿 第七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份自2008年1月1日起无效,未裁明工作地点,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地点协商不一致的,工作地点以劳动者的经常工作地为准。
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我是不是不需要交“违约金”了。但是这个文件什么时候能正式施行啊 郁闷啊 ~~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七:过渡性条款。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不溯及既往,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不致于形成新法施行,劳动者都需要跟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回答者:microfly-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4-6 14:31:33
microfly提问者 说    时间:2008-4-6 14:32:59
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此条款如果与企业为你提供的专项培训有关、竞业条款无关的话,对你来讲,提前解除合同,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不需交违约金。
回答者:中国劳动人-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4-10 19:44:49
提问者中国劳动人 说    时间:2008-5-6 15:11:14
  对啊,我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08年3月11日修改稿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法施行前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份自2008年1月1日起无效,未裁明工作地点,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地点协商不一致的,工作地点以劳动者的经常工作地为准。
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我肯定是不需要交“违约金”了。但是这个文件什么时候能正式施行啊 郁闷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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