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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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新劳动实施后不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
悬赏分:1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5-5 20:01:26
我自07年3月15日就职于外商独资企业,至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薪3500元,08年4月14日公司突然口头通知我离职,收了我的钥匙,让我拿自己的东西走人。无任何理由,我方无过失。请问在新劳动法实施后,我是否自08年3月16日起即已经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所在地: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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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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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鉴于你已经在该企业工作已满一年(实际上两年多),所以你已经与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回答者: 青岛劳工-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4-16 1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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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规定,至08年1月1号起.工作连续满1年的未签定合同的.自动升成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由劳动者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因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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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情况,该公司无故辞退你,你可以要求赔偿,但与该公司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自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规定中的“满一年”是自08年1月1日起计算的。 2、虽未订立合同,但你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依然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无故辞退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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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_wang 对 提问者 说 时间:2008-4-16 13:05:24
补充一下: 该公司至今未与你订立合同,你可要求其按月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金。
提问者 对 vivian_wang 说 时间:2008-5-5 19:48:4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规定中的“满一年”是自08年1月1日起计算的。)为什么自08年1月1日计算?如何理解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我与该公司事实劳动关系已满一年。
提问者 对 vivian_wang 说 时间:2008-5-5 20:00:38
劳动法中第九十七条过渡法是说:本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实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法律已经给了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并在08年3月15日前,该公司完全可以与我订立劳动合同,并且我与该单位的劳动争议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后,我咨询过位律师,都和我的理解相同,只是劳动仲裁部门的说法和你的一致,很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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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职工劳动维权-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4-22 2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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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vivian_wang的说法,最佳答案理解有些问题. 第九十七条中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另还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这些都表明了《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力为2008年1月1日开始.调整的是2008年1月1日起的劳动关系,至于之前的劳动关系,自然是《劳动法》调整。 法不可追朔以往,这就是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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