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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不计经济赔偿金合理吗?
悬赏分:3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6-3 17:24:24
我爱人原在广东某矿山工作,由于矿山资源枯竭,处于下岗状态,于1996年跟随丈夫在湛江居住,1997年入我厂做临时工,但没办理相关手续(没签合同和没买保险),直到2001年公司才和我老婆签劳动合同,2002年开始买保险。现公司改制要对职工分流安置终止劳动合同,我爱人的经济补偿金只从买保险时算起,即1997年入厂至2002年买保险前这段时间的工龄不算,理由是没有以前工作单位档案,现原矿山由于资源枯竭倒闭,档案已不知在何处了;请问在1997至2002年这段工龄不算经济补偿金合理吗? 我爱人应该怎样做才能得到这段是间的经济补偿金呢?
问题所在地:广东-湛江
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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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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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不算1997至2002年的经济补偿金不合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因为工作年限是从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算,即从你老婆1997年到厂里工作时起算,而不是从档案材料转到单位起算.所以,你老婆应当得到该时间段的经济补偿. 要得到该补偿,需要提供你老婆1997年至2002年在该厂工作的证据.具体可以提供和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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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青岛劳工-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5-25 1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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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废止之日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计算经济补偿金。 |
回答者: 东海岸-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5-5 15: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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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广东省08年以前不是没有补偿吗?2001-2007年得补偿是根据那条? |
回答者: 九州飞雪-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5-5 19:49:37
提问者 对 九州飞雪 说 时间:2008-5-6 13:58:52
是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年48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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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改制要对职工分流安置终止劳动合同,应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按照每年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08年之前和之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就你爱人的情况,2001年签了劳动合同,一直连续工作到2008年,那么至少需补偿2001-2008年改制终止劳动关系日。 至于你老婆1997年至2001年(没有订劳动合同)期间是否应进行经济补偿,需你们提供证据证明,你老婆此期间一直在该厂工作(中间不能有间断),并从没有到该单位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且还能提供如下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能提供上述证据证明你1997-2001年连续在该单位工作,那么根据相关法规,对这段时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也应计算补偿工作年限。 |
回答者: 肖主管-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6-4 21: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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