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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开庭通知有什么规定?
悬赏分: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5-7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开庭通知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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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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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规定,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此规定调整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同时还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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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away-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5-7 17: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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