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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云南省,夫妻双方都是农业人口,现已生育了两个子女,但有一个是残疾,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吗?
悬赏分:5 问题提出时间 2008-5-11 12:48:58
在云南省,夫妻双方都是农业人口,现已生育了两个子女,但有一个是残疾,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吗?
问题所在地:云南-文山
提问者:阿光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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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库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通知
  •   
  •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   
  •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   
  • 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 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
  • 劳动综合标准数据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标准数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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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份: 城市:   时间: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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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参考: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12月2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生育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除本条列规定允许的外不得生育第三个孩子。
       第九条非农业人口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患不孕症婚后五年以上没有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五)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且回国时间不满六年的。
      第十条农业人口普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少数民族在计划上优先安排。
      大中城市的效区和人口稠密、生态恶化的地区要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边境县(市)和执行边境政策的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人口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
      族确有实际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二)农业人口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
      民族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二条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且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计划内生育过两个孩子丧偶者,另一方为初婚或者未生育过的。
      第十三条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
      第十四条符合生育规定的夫妻,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生育证》。
      第十五条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或者一方在边境县(市)和执行边境政策的县,另一方在其他地区,按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回答者:维工-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6-25 13: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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