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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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云南省,夫妻双方都是农业人口,现已生育了两个子女,但有一个是残疾,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吗?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5-11 12:48:58
在云南省,夫妻双方都是农业人口,现已生育了两个子女,但有一个是残疾,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吗?
问题所在地:云南-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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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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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参考: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12月2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生育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除本条列规定允许的外不得生育第三个孩子。 第九条非农业人口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患不孕症婚后五年以上没有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五)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且回国时间不满六年的。 第十条农业人口普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少数民族在计划上优先安排。 大中城市的效区和人口稠密、生态恶化的地区要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边境县(市)和执行边境政策的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人口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 族确有实际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二)农业人口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 民族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二条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且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计划内生育过两个孩子丧偶者,另一方为初婚或者未生育过的。 第十三条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 第十四条符合生育规定的夫妻,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生育证》。 第十五条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或者一方在边境县(市)和执行边境政策的县,另一方在其他地区,按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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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维工-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6-25 13: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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