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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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公司要解除合同,经济赔偿标准如何?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5-11 14:51:06
我是06年4月份进入目前这家公司的,目前怀孕四个多月,公司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于07年10月份办理社保,08年5月9日,领导找我谈话:内容主要是由于怀孕,不能适应出差,影响工作,而现在公司又不能安排其它工作,希望能给予3个月底薪补偿后我能自动辞职. 我个人认为首先给予的补偿条件是严重的不合理,希望能继续工作下去,但如果公司真的无法调整其它工作,经济补偿也是不能按照公司所愿的. 我认为主要不合理的地方有: 第一:补偿的工资标准的应该是上一年的平均工资2700元,应该是底薪+月平均绩效+年终绩效/12;不应该是底薪1600元. 第二:因为公司是违反劳动合同需要解除合同,应该付给我双倍的补偿金即5个月工资,另外加上目前我属于怀孕期间,还应补偿我从目前到哺乳期满20个月的工资的1.25倍(其中还有25%赔偿). 第三:因公司未交纳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必须承担我生产的费用及6个月失业保险金. 第四:公司还必须补回我未交纳的(06年5月至07年9月)17个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 第五:公司必须我08年1月至目前年终绩效奖金. 以上要求经济补偿是否合理,请各位予以指正,感谢之致!! 另外如果公司方面能够调岗,降低工资待遇,是否合理? 还有解除合同后所得的经济补偿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纳?
问题所在地: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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