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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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如何计算?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5-12 21:02:29
我父亲1948参加革命,参加过抗美援朝。转业后在地方企业工作。于08年04月因病去世。特此咨询(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如何计算?)
问题所在地: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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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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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6]76号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精神,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2006]88号文件中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和《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增加离(退)休金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方法和标准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休金。具体标准是: 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正科级350元。 离休人员职级,按省劳动保障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拉平待遇时已确定的职级为准(下同)。 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退休金方法和标准 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退休金。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办法和标准 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离休的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艰苦边远津贴;建国前老工人按当地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85%增加艰苦边远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 级别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厅局级110200380 县处级90170300 科级75140245 建国前老工人63.75119208.25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类别见附件1。以后其范围、类别及标准发生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其他政策按省政府冀政[2006]88号文件中《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按所属单位现所在地确定是否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及执行的标准,各县(市)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认定并报设区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本级统筹单位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四、经费渠道及办理程序 (一)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所需资金仍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冀办字[2001]10号文件规定的渠道解决。即: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红军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中央驻冀企业、省属企业由省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各市实际支付金额拨付给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县属企业由同级财政负担,资金注入养老保险金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各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落实到位。 (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由所在单位填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次为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的离(退)休金,纳入基本离(退)休金,作为今后计发离(退)休人员每年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等的计发基数;本次增发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纳入津贴补贴范围,不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等费用的计发基数。 附件:1、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2、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调整离(退)休金单位审批表(略) 3、河北省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调整离(退)休金花名册(略) 4、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调整离(退)休金情况登记表(略) 附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共28个县)
一类区(21个) 石家庄市:灵寿县、平山县、赞皇县 张家口市:宣化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怀来县、涿鹿县、赤城县 承德市:承德县、兴隆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宽城满族自治县 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保定市:涞源县、涞水县、阜平县 二类区(4个) 张家口市:张北县、崇礼县 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三类区(3个) 张家口市: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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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维工-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5-14 10:16:36
提问者 对 维工 说 时间:2008-5-14 18:13:32
【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1-19 【法律文号】:劳社秘〔2006〕14号 【执行日期】:2006-1-19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6〕14号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病故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牺牲、病故审批确认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民优字﹝2005﹞145号)和安徽省劳动厅、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劳险字﹝1995﹞第315号)有关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病故后,一次性抚恤费按照本人生前离休费(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退休费(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三项之和)的20个月标准发放。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以前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提问者 对 维工 说 时间:2008-5-14 18:18:54
文件中(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三项之和)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是多少?如何计算。丧葬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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