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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1月入职,公司一直没为我办理社保,去年8月合同期满,因合同不合理未续签,现在辞职可得到什么补尝
悬赏分:5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5-15 8:19:33
我05年1月任职深圳一家公司的工程师职位,到现在都没有给我办理相关社保、医保等。06年重新签过一次合同,但07年8月合同到期后,到了年底公司才找我续签员工聘用协议书。而因为条款不合理,也没有明确薪资待遇(注:“劳动报酬及待遇”里是这么说的“工资:按甲方规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及标准执行”,但是这三年中,“底薪+奖金”的工资,除了底薪相对稳定外,奖金的考评方式一直在变),并且也不是什么续签,只是给了一份新的合同让我签,我没有签,现在我提出辞职,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尝吗?而如果可以有什么补尝的话,那么在之前的合同我已经遗失的情况下,是否会有什么麻烦吗?
问题所在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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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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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你符合“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一项,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不受30天约束),并要求公司补交社保,同时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自08年1月1日起计算补偿年限)。 2、合同虽遗失,但你有证据证明你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可,考勤记录、考核评估表、工作证、工作服、招工(入职)登记表、同事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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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是没有补偿的,除非企业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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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霍卫平律师-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5-13 15:30:23
提问者 对 霍卫平律师 说 时间:2008-5-13 16:08:03
霍律师,那我是否符合“(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一项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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