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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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安置在行政编制单位的义务退伍军人,能以合同制工人对待吗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5-17 21:58:00
我的弟弟1994年参军,1997年退伍安置到县公安局工作,由于当地县人事劳动局的工作失误把他的工资套成了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因而自1997年起至今一直在交纳养老保险金。 他当时不了解国家对退伍义务兵的相关政策,当然也出于对当时的人事部门的信任,一直按时交纳了养老保险金。前不久,和从前的战友相聚,闲聊中才知道国家有关于对退伍义务兵安置的优待,“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仍实行固定工制度”。 因此,想咨询一下,如果人事部门给他恢复了固定职工身份后,养老保险金是否应该退还?依照法律应该怎么处理?请问有谁能够答复?
问题所在地:四川-甘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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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参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问题的通知 川办发[1995]9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川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5]30号文件关于省级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含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由省人事厅负责的规定精神,凡原参加成都市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含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从1995年10月1日起,移交给省人事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同时停止向成都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由省人民银行通知各专业银行从即日起停止办理成都市社会保险部门向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征收养老保险金的委托征收业务。过去收取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省人事厅、省劳动厅、成都市劳动局按有关规定研究办理,称交省人事厅社会保险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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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维工-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6-11 13: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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