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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一个有趣的怪现象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5-18 17:10:30
有两个职工,甲在公司连续工作了35年,2000年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乙 在公司不连续地工作了18年,一直签的是“固定期限合同”,最近的一个合同是在08年1月签署的5年合同。
08年5月,因为同样某种原因,公司提出与两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结果是:
甲职工按《劳动合同法》97条,属于“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要按“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只能够获得12个月的工资的补偿;
乙职工不属于“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于是,就出现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35年的 甲职工只得到 12个半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而在本单位断续工作18年的 乙职工可以得到 18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现象。

请高人指点。
问题所在地:山东
提问者:华铭盛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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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网友回答
不用高人指点.你都明白了.

法律不可能平衡一切.
回答者:林律师-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5-21 18:04:09
提问者林律师 说    时间:2008-5-25 13:58:17
林律师:
谢谢您的指教。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按新、旧劳动法的支付补偿金的规定,就出现了“一个有趣的怪现象”,这是我公司实际发生的问题,当然也可以作为立法公平性的探讨。
如您所言“法律不可能平衡一切”,但这样的回答,在实践中确实没法说服当事人,这有点象在说“法律就是不公平的”一样。

一、依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跟连续工作还是非连续工作没关系.
二、08年以前,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依据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而决定是否设定最高年限的限制。根据05年1月1日生效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只有甲存在下列两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才有最多支付12个月的工资的限制:1.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甲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除此之外,单位都要根据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制服经济补偿金.(甲师傅是属于前述两情形之一,还是单位存在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的在08年后不再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一概按年限计算(尚存对高收入者的12年的限制)。此变化,正反映了新法对劳动者权利保护力度的加强。

回答者:青岛劳工-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5-25 13:32:49
提问者青岛劳工 说    时间:2008-5-25 14:06:57
青岛劳工:
谢谢您的回答。
这是实践中遇到的真实问题。解除劳动合同都是“协商一致”的的结果。计算经济补偿时,就出现了“一个有趣的怪现象”。新法对“劳动者权利保护力度的加强”好象只惠及了08年以后签合同的劳动者,而忽略了08年以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了。
由于是实际发生的问题,因此在向职工做解释时实在感到存在不合理,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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